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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经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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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8 17:41:05

类型:

其他

作者: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市场风险莫测  务请谨慎从事

 

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现向您提供本《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说明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您应当遵循“买卖自负”的金融市场原则,理解期货合约交易与期权合约交易的全部交易规则,认识期货交易风险,自行承担交易结果。

您在考虑是否进行期货交易时,应当明确以下几点:

一、您应当充分了解到,期货合约交易采取保证金交易方式,具有杠杆性,带有高度的风险。相对较小的市场波动,可能使您产生巨大亏损,损失的总额可能超过您存放在期货公司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期权合约交易采取权利金和保证金的交易方式,如您购买期权合约可能没有任何收益,甚至损失全部投资;如您卖出期权合约,您可能发生巨额损失,这一损失可能远大于该期权的权利金,并可能超过您存放在期货公司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

二、您应当充分了解到,进行期货交易,当您的账户出现《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风险状况时,期货公司会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您在规定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减仓。如您未于规定时间内控制风险,您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在亏损的情况下被强行平仓,并且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当您的账户出现《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某些特定风险状况时,您应当立即补足保证金或立即采取有效减仓措施,自行(而非依赖期货公司的通知)追加保证金或减仓,期货公司可能会在不通知您的情况下对您持有的未平仓合约进行强行平仓。此外,您应特别关注市值权益是否小于持仓保证金,并在市值权益小于持仓保证金的情况下及时追加保证金或减仓,否则您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能被强行平仓。

三、您必须认真阅读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的业务规则,如您无法满足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业务规则规定的要求,您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根据有关规则被强行平仓,您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四、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在因市场行情波动剧烈出现单边涨跌停价格、投资者缺乏投资兴趣、流动性的变化或其他因素给某些合约市场的流动性、有效性、持续性等带来不利影响时,您可能会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平仓。如出现这类情况,您的所有保证金有可能无法弥补全部损失,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五、您应当充分了解到,由于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您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六、您应当充分了解到,交易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授权可能会对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的交易和行权(履约)进行一些限制。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需要暂停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交易,如果标的期货合约暂停交易,对应期权合约交易也将暂停交易。

七、您应当充分了解到,由于非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所能控制的原因,例如: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者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故障等,可能造成您的指令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八、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在期货交易中,所有的交易结果须以当日交易所或结算机构的结算数据为依据。如您利用盘中即时回报的交易结果作进一步的交易,您可能会承担额外的风险。

九、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如交易所因故无法及时完成结算, 您可能会承担一定的风险。

十、您应当充分了解到,期货合约交易可能面临平仓、交割等几种后果,您到时未平仓或参与交割不符合期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需要承担被强行平仓或交割违约的风险。

十一、您应当充分了解到,期权合约交易可能面临平仓、行权或期权到期放弃等几种后果,您应当熟知交易所和期货公司期权平仓、行权的规则和程序,特别是有关实值期权到期自动行权,虚值期权到期自动放弃的交易规则,妥善处理期权持仓。如您买入期权,行权应该在交易所和期货公司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如您期权合约头寸、行权资金不足将可能导致不足部分对应的行权申请为无效申报。如您卖出期权,则需要按照交易所规则承担履约责任。行权或履约后,您将获得标的期货合约,同时应当承担标的期货合约的保证金责任。

十二、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套期保值”交易同投机交易一样,同样面临价格波动引起的风险。

十三、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如果您未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规定,将可能会影响您的期货保证金的安全性。

十四、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利用互联网、手机APP进行期货交易时将存在但不限于以下风险,您将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一)由于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网络故障及其它因素,可能导致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使您的交易指令出现延迟、中断、停顿、数据错误等情况;

(二)由于网上交易系统、手机APP存在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或手机病毒等攻击的可能性,由此可能导致交易系统故障,使交易无法进行及行情信息出现错误或延迟;

(三)由于互联网、手机APP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或其他数据传输原因出现延迟、中断、停顿、数据错误或不完全,从而使网上交易及行情出现延迟、中断、停顿、数据错误或不完全;

(四)由于您未充分了解期货交易及行情软件、手机APP的实际功能、信息来源、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导致您使用不当,造成决策和操作失误;

(五)您的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与期货公司所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手机APP不兼容,可能导致无法下达委托或委托失败;

(六)如果您缺乏网上交易、使用手机APP的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交易失败或交易失误;

    (七)您的密码失密或被盗用。

十五、您应当充分了解到,从事期货交易您应当承担的所有手续费相关税费的明确解释。

十六、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如果您参与《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支付的与本合同、期货合约等相关的款项涉及货币兑换的,您将承担汇率波动风险。

 本《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无法揭示从事期货交易的所有风险和有关期货市场的全部情形。您在入市交易之前,应当全面了解期货交易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及期货公司的业务规则,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仅对自然人客户而言)等,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期货交易。

 

    以上《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各项内容,本人/单位已阅读并完全理解。

                                                             


(请抄写以上划线部分)

 

                                              客户签署:                      

                          (机构加盖公章):                            

                            签署日期:                

 


客户须知

 

一、客户须具备的开户条件

客户应是具备从事期货交易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自然人开户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客户必须以真实的、合法的身份开户。客户须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客户须保证所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二、开户文件的签署

自然人开户的,必须由客户本人签署开户文件,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开户手续。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机构客户开户的,可委托代理人办理开户手续、签署开户文件。委托代理人开户的机构客户应当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开户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其他资料。

特殊单位客户开户的,应当遵守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和各期货交易所关于特殊单位客户开户的规定。

三、客户须知晓的事项

(一) 知晓期货交易风险

客户应当知晓从事期货交易具有风险,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等,仔细阅读并签字确认《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二) 知晓期货交易规则

客户应知晓期货法规和期货交易规则。期货法规和各期货交易所的期货交易规则公示在各期货交易所网站,客户应在交易前学习、掌握期货法规和期货交易规则,并在交易过程中严格遵守。

(三) 知晓期货公司不得做获利保证

客户应当知晓期货交易中任何获利或者不会发生损失的承诺均为不可能或者是没有根据的,期货公司或工作人员的追保通知、投资咨询建议等均不构成客户下单的依据。期货公司不得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共担风险。客户通过身份验证的交易指令均视为本人下达的指令,相关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四) 知晓期货公司不得依据本合同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客户应当知晓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依据本合同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客户也不得要求期货公司或其工作人员依据本合同以全权委托的方式进行期货交易。全权委托指期货公司代客户决定交易指令的内容。

(五) 知晓客户本人必须对其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客户代理人是基于客户的授权,代表客户实施民事行为的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客户名义进行的行为即视为客户自己的行为,代理人向客户负责,客户对代理人代理行为的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六) 知晓从业人员资格公示网址

有关期货公司期货从业人员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www.cfachina.org)的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公示数据库进行查询和核实。

(七) 知晓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有关规定

为保障期货保证金的安全,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期货保证金存取的规定,期货保证金的存取应当通过客户在期货公司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和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转账办理。客户应当确保用于期货交易的出入金以同行转账的形式划入/出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不得通过现金收付或期货公司内部划转的方式办理出入金。

(八) 知晓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和结算信息的查询网址

客户可以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网站(www.cfmmc.com或www.cfmmc.cn),了解有关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以及期货公司为客户提供的结算信息。

(九) 知晓应当妥善保管密码

客户开户时会同时获取客户账号及相对应的初始交易密码、初始资金密码,及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提供的查询系统的用户名、初始密码。获取账号视同已获取相对应的密码。客户知晓在初次入金前更改上述密码,办理入金后即被视为已修改初始密码。如客户不更改密码,因初始密码泄露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客户应避免使用本人证件上相关资料作为密码使用并有义务妥善保管自己的交易密码、资金密码、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密码及其他与期货交易相关的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所有操作均视为客户本人的操作,客户必须承担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密码泄密所带来的损失。

(十) 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有关异常交易、程序化交易、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对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及其他异常交易行为的有关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关于程序化交易的相关规定,如存在符合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报备情形,应及时告知甲方,由甲方向期货交易所报备。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有关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认定及报备的相关规定。

客户违反上述规定,经期货公司提醒、劝阻、制止无效时,期货公司有权采取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开仓、强行平仓、限制出金、拒绝客户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客户承担。

(十一) 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持仓限额、交易限额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对期货合约与期权合约的持仓限额、交易限额的有关规定。

客户违反上述规定,可能被采取限制开仓、强行平仓等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客户承担。

(十二) 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有关连续交易的业务规则

    客户参与连续交易的,应当认真阅读期货交易所关于连续交易的业务规则及期货公司有关连续交易的规定,充分了解并遵守连续交易在交易时间、开户、资金划拨、风险控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特殊规定。

    参与连续交易是指客户在日盘收市后持有连续交易品种头寸或在连续交易期间买卖连续交易品种合约。

(十三) 知晓从事中间介绍业务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

若您为证券中间介绍的客户,需知晓期货中间介绍业务的相关规定,了解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的介绍业务委托关系。

证券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仅提供以下服务内容:

1.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2.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不得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者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不得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担保。

证券公司按照与华泰期货签订的委托协议的约定对华泰期货承担介绍业务受托责任,证券公司与华泰期货客户之间不存在基于期货交易产生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华泰期货基于期货经纪合同直接对客户承担责任。

(十四) 知晓有关休眠账户的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休眠账户的规定。客户账户被认定为休眠账户的,将被限制开新仓交易权限及银期出金权限,如需转化为非休眠账户,应按照规定申请激活。

休眠账户是指同时符合开户时间一年以上、最近一年以上无持仓、最近一年以上无交易(含一年)、认定日结算后客户权益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4个条件的账户。

(十五) 知晓不得参与期货市场非法配资活动

客户应当知晓非法配资活动违反了期货市场有关开户管理、账户实名制、期货经纪业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客户参与非法配资活动的,期货公司有权采取拒绝客户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并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客户承担。

(十六) 知晓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不得利用期货账户从事洗钱或恐怖融资活动、不得有逃税行为,知晓期货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承担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义务,客户应积极配合期货公司开展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风险等级划分、账户实际控制关系申报、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等。

客户存在洗钱、恐怖融资或逃税行为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 知晓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国家关于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总体要求和内容、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管理的规定。 当客户出现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管理制度中所列信用风险情形时,客户同意期货公司将此类信用风险信息报送至中国期货业协会行业信息管理平台,并同意由中国期货业协会按照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管理制度使用和管理此类信用风险信息。 客户具有查询本人/本机构信用风险信息及对本人/本机构信用风险信息提出异议的权利。

(十八) 知晓并遵守廉洁行为规范要求

客户知晓党中央、国务院廉政建设要求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以及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等廉洁行为规范、廉洁从业规定要求知悉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返还佣金或其他利益、违规给予部分客户特殊优待、向不满足适当性要求的客户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向特定客户销售风险与收益明显不匹配的产品;委托不具备资质的机构或个人招揽客户;违规向其他机构或个人泄露客户资料、账户信息、交易情况等;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客户实施违反廉洁行为规范要求的活动,以及要求或配合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从事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行为,直接或间接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九) 晓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客户应当满足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及期货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规定。期货公司根据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行业自律规则的各项要求对客户进行适当性分类。分类结果不构成对客户的投资建议,不构成对客户的获利保证。客户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货交易结果。

(二十) 知晓居间人/居间机构的定义和责任

居间人(含居间机构)是指促进合同签订的中间媒介服务方,服务费用由居间人自理,促成合同签署后收取相应报酬,居间人是独立于期货公司和客户的法律主体,应独立承担一切民事责任。

如客户委托居间人进行交易,其操作引起的一切损失及法律责任均由客户本人承担。

(二十一) 知晓期货公司通知事项查询方式

期货公司通知事项包括并不限于交易所交易规则变更通知,期货公司保证金、手续费等交易和结算参数调整通知,客户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强制平仓通知书,期货公司交易系统、行情系统、网站变更通知。期货公司将通过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公司网站等方式向客户发布不涉及客户私有交易情况的通知事项。客户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强制平仓通知书、单独调整保证金通知等客户私有报告或通知事项将通过《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单独发布。期货公司通过上述方式发布通知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对客户的通知义务。

(二十二) 知晓期货公司风险控制原则

客户通过期货公司进行期货交易,应知晓期货公司有权在期货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按照双方签署的《期货经纪合同》约定实施相应风险控制措施。期货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实施的风险控制措施产生的一切责任、损失和费用均由客户自行承担。

(二十三) 知晓禁止未经期货公司允许接入外部交易终端

客户应当使用期货公司提供的交易终端,如要使用外接终端进行交易,必须通过期货公司安全评估并签署相关协议后方可接入,否则期货公司有权随时关闭客户的外接终端。

客户使用非期货公司提供的交易终端,由于其自身软件或程序所引起的交易故障,期货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十四) 知晓手机交易终端的风险

客户确认期货公司已提示客户务必下载并熟悉至少两套及以上交易软件,并知晓使用手机交易终端进行期货交易存在但不限于以下风险,客户要自行承担手机交易的风险及相关损失,并不得向期货公司主张任何赔偿责任:

1.使用手机上网交易时,由于移动数据网络或互联网通讯不稳定或其他数据传输原因,行情信息和交易指令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

2.互联网服务器可能因出现故障或网络传输速度等原因,交易指令、手机行情信息及其他期货信息可能会出现错误或延迟、中断、停顿;

3.虽然手机期货交易系统在收发交易数据时,采用了专门的数据加密手段,来保护客户数据安全,但使用这种加密方式从事手机期货交易,仍存在安全性方面风险;

4.因密码泄露或客户身份被仿冒会导致资金或交易风险和损失;

5.使用的手机与所提供的手机交易系统不相匹配,无法下达委托或委托失败;

6.不具备一定的手机期货交易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委托失败或委托失误;

7.由于相关政策变化,手机期货交易规则、手机软件发生变化导致的风险。

(二十五) 知晓期货公司业务规则的内容

客户应当知晓,客户除应遵守本合同的约定外,还应遵守期货公司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交易规则、风险控制政策等)的规定;期货公司也会按照其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各项业务。为此,客户应及时到期货公司营业场所,查阅并了解期货公司各项业务规则的规定。

随着业务的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规则的变化,期货公司可能会随时更新、修改各项业务规则,新的业务规则将置备于其营业场所。为保护客户的权益,客户应当到期货公司营业场所,查询并了解该等规则的更新内容。

 

    以上《客户须知》的各项内容,本人/单位已阅读并完全理解。

                                                         

(请抄写以上划线部分)

                                   客户签署

                  (机构加盖公章):            

                    签署日期:         


期货经纪合同

 

甲方:华泰期货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期货交易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节 合同订立前的说明、告知义务

 

第一条 在签署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了《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及《客户须知》,并充分揭示了期货交易的风险。乙方已仔细阅读、了解并理解了上述文件的内容。

第二条 乙方应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所有条款,特别是有关甲方的免责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

第三条 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委托甲方从事期货交易,保证所提供的证件及资料具有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乙方声明并保证不具有下列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三)中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四)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五)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文件的单位或个人;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如果以上声明部分或全部不真实,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甲方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期货交易所规定对乙方进行期货合约交易与期权合约交易适当性评估,乙方有义务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证明材料,通过甲方评估后方能进行期货合约交易或期权合约交易。乙方参与交易后不能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货交易结果。

第四条 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回访等工作,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身份证明文件过期、身份信息发生变更、不完善或不符合法律法规的,乙方有义务及时向甲方提供新的相关材料或根据甲方要求新完善。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开新仓和出金指令,并有权进一步关闭乙方的交易权限。乙方在开户资料中提供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时,也应及时向甲方更新,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乙方承诺申请开立的账户用途合法,不得从事洗钱、非法集资、非法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将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用于非法期货活动。甲方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及其他反洗钱义务时,乙方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六条 甲方应当在营业场所备置期货交易法律法规、各期货交易所规则、甲方业务规则等相关文件,公开甲方从业人员名册及从业人员资格证明等资料供乙方查阅。乙方可以向甲方询问上述规则的含义,对于乙方的询问甲方应当详细解释。

 

第二节 委托

 

第七条 乙方委托甲方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甲方接受乙方委托,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

甲方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则执行乙方交易指令,乙方应当对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乙方所选择的代理人(包括开户代理人、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代理人在乙方授权范围内所做出的任何行为均代表乙方行为,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第九条 乙方如变更代理人,应当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确认。乙方是机构客户的,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应当在变更通知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如有)。

 

第三节 保证金及其管理

 

第十条 甲方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期货保证金账户,代管乙方交存的保证金。乙方可以通过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的网站(www.cfmmc.com或www.cfmmc.cn)查询甲方的期货保证金账户。

第十一条 乙方的出入金通过其在甲方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期货结算账户与甲方在同一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以同行转账的形式办理。乙方的出入金方式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及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金结算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乙方应当保证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进行说明,必要时可以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证明。

乙方对其所做的说明及提供的证明文件负有保证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乙方交存的保证金属于乙方所有,除下列可划转的情形外,甲方不得挪用乙方保证金:

(一)依照乙方的指示支付可用资金;

(二)为乙方交存保证金;

(三)为乙方交存权利金;

(四)为乙方支付交割货款或者乙方未履约情况下的违约金;

(五)乙方应当支付的手续费、税款及其他费用;

(六)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乙方可以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则以标准仓单、国债等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甲方应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则的要求代为办理。

第十五条 甲方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结算机构的规定以及市场情况,或者甲方认为有必要时自行调整保证金比例。甲方调整保证金比例时,以甲方发出的调整保证金公告或者通知为准。

第十六条 甲方认为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风险较大时或根据甲方反洗钱管理要求的规定,有权对乙方单独提高保证金比例或者拒绝乙方开仓,而无需征得乙方同意。在此种情形下,提高保证金或者拒绝乙方开仓的通知单独对乙方发出。 

第十七条 乙方承诺在进行资金划转前已核准和确认账号资金及交易情况。甲方接收到乙方的划转资金指令时,均视为乙方对以往的全部交易和资金情况表示确认,无任何异议。凡乙方划拨进入甲方期货保证金账户的资金,均视为乙方同意其作为期货保证金使用。

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资金调拨指令,包括乙方的保证金是否充足、指令内容是否齐全和明确、是否违反有关法规和期货交易所规则、是否存在洗钱嫌疑、是否正在被司法机关或监管部门调查等,以确定乙方指令的有效性。当确定乙方的指令为无效指令时,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指令。

第十八条 甲方应当对乙方期货账户的有关信息保密,但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为保障乙方保证金的安全,乙方同意甲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要求,向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报送乙方与保证金安全存管相关的信息。

 

第四节 交易指令的类型及下达

 

第十九条 乙方可以通过电子方式、电话、书面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向甲方下达交易指令。乙方下达的交易指令类型应当符合各期货交易所及甲方的相关规定。

乙方通过电子方式下达期货交易指令,是指乙方使用甲方发布的交易系统、交易接口或语音电话自助委托系统通过计算机网络(包括互联网、局域网络等)、手机交易终端或通讯网络向甲方下达交易指令,进行期货交易的交易方式,简称电子交易。

第二十条 乙方进行电子交易的,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以自己的交易账号(即资金账号)、交易所交易编码、交易密码等下达交易指令。甲方除密码检验安全机制外还可提供安全证书等加密措施,乙方可根据需要向甲方申请使用。

由于电子交易系统存在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的可能性,由此可能导致交易系统故障,使交易无法进行及行情信息出现错误或延迟。乙方应当注意防止用于电子交易的计算机或手机终端感染病毒,以免被恶意程序窃取密码,并加强账号和密码的保护,做到不使用简单密码,定期修改密码,输入密码时防止他人偷看,不对他人泄露密码。

第二十一条 乙方进行电子交易的,甲方交易服务器内的委托记录将作为甲乙双方核查交易指令合法、有效的证明。乙方同意,甲方交易服务器内的交易记录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由于电子交易系统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存在中断的可能性,为保证乙方交易的正常进行,甲方为乙方提供备用下单通道,当乙方不能正常进行电子交易时,可改作电话方式或书面方式下单。

第二十三条 乙方如使用电话等方式向甲方下达交易指令必须与甲方另行签署针对电话委托的补充协议,并按照补充协议中的约定拨打甲方指定电话,通过甲方的身份识别后方可下达电话交易指令。

以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甲方有权进行同步录音保留原始交易指令记录。乙方同意,甲方的录音记录作为甲乙双方核查交易指令合法、有效的证明,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乙方以书面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交易指令单的填写应完整、准确、清晰,并由乙方或者乙方指令下达人签字(及/或盖章),并与乙方开户时预留印鉴相符

第二十五条 甲方通过开户回执、开户通知双方约定的形式通知乙方客户账号、交易系统和行情系统的下载安装方式以及初始交易密码、初始资金密码、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用户名和初始密码、行情系统用户名和初始密码等信息。乙方应在初次入金前更改初始交易密码、初始资金密码等密码,只要完成入金手续,甲方视乙方已修改上述密码。

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自己的各类密码,应尽量避免使用证件上相关资料作为使用密码。因乙方未能妥善保管上述密码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通过密码验证或身份验证的交易指令(包含以上所述电子方式、书面方式及电话方式)视同乙方或乙方授权发出的指令,由于密码、身份验证信息泄露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节 交易指令的执行与错单处理

 

第二十六条 乙方下达的期货合约交易指令应当包括乙方账号(或交易编码)、品种、合约、数量、买卖方向、价格、开平仓方向等内容;期权合约交易指令应当包括乙方账号(或交易编码)、交易方向、品种、数量、合约月份及年份、合约标的物、开平仓方向、行权价格、期权类型、权利金、行权或放弃行权等内容。

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交易指令,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是否充足,指令内容是否明确,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期货交易规则和甲方业务规则等,以确定指令的有效性。当确定乙方的指令为无效指令时,甲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的指令。

乙方委托成交与否以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成交即时回报与口头答复均仅供参考。甲方对根据乙方委托而完成的交易所引起的后果不负任何责任。

第二十七条 乙方在发出交易指令后,可以在指令全部成交之前向甲方要求撤回或者修改指令。但如果该指令已经在期货交易所全部或部分成交的,乙方则应当承担交易结果。

第二十八条 由于市场原因或者其他非甲方所能预见、避免或控制的原因导致乙方交易指令全部或者部分无法成交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交易过程中,乙方对交易结果及相关事项向甲方提出异议的,甲方应当及时核实。为避免损失的可能发生或者扩大,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异议后,可以将发生异议的持仓合约进行平仓或者重新执行乙方的交易指令;在上述交易完成后,甲方再根据相关的指令记录和交易记录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由此发生的损失由有过错一方承担。

甲方错误执行乙方交易指令,除乙方认可的以外,交易结果由甲方承担。具体而言,若交易数量发生错误的,多于指令数量的部分由甲方承担,少于指令数量的部分,由甲方补足或者赔偿直接损失;若交易价格超出乙方指令价位范围的,交易差价损失或者交易结果由甲方承担。

 

第六节 通知与确认

(重点章节,请务必仔细阅读理解)

第三十条 甲方对乙方的期货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只要乙方在该交易日有交易、有持仓或者有出入金的,甲方均应在当日结算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乙方发出显示其账户权益状况和成交结果的交易结算报告。

乙方同意在没有交易、持仓及出入金时,甲方可以不对乙方发出交易结算报告,除非乙方特别要求。

第三十一条 为确保甲方能够履行通知义务,乙方及时了解自己账户的交易情况,双方同意利用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作为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的主要通知方式。

甲方应在每日结算以后,及时将乙方账户的交易结算数据、追加保证金(强行平仓、穿仓)通知等文件发送到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文件发送至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即视为甲方已履行通知义务。乙方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接收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强行平仓、穿仓通知等文件。

第三十二条 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的网址为www.cfmmc.com或www.cfmmc.cn,乙方可通过该网址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

乙方应遵照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的有关规定,及时修改初始密码。乙方有义务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查询交易、盈亏、资金、持仓、权益等账户资料及各类重要通知。乙方不得以未登录、不知情为由,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包括但不限于追加保证金、自行减仓等在内的风控义务。

第三十三条 由于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只保存最近6个月的交易者交易结算信息;在乙方销户以后,查询系统也会相应取消对乙方的查询服务,因此,乙方应及时将接收到的结算报告或通知书打印或者下载保存。

第三十四条 由于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与甲方采用的交易结算系统不同,甲方着重提示乙方应注意二者在格式、公式、概念上的区别,以免对交易账户的状况产生误解,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甲方交易结算报告采用逐日盯市方式计算盈亏,查询系统则提供两种方式:逐日盯市和逐笔对冲。

第三十五条 除采用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作为主要通知方式外,甲方可根据需要(而非必须)采用以下辅助通知方式的一种或多种按乙方在《开户申请表》预留的联系方式,向其发送每日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强行平仓通知、单独调整保证金通知、各类风险提示文件、手续费调整通知与异常交易监控相关的通知或监管决定等文件

(一)甲方为乙方提供的交易系统;(二)电话通知;

(三)手机短信;               (四)乙方电子邮箱;

辅助通知以甲方的发送记录为准。甲方未采取上述辅助方式进行通知,或乙方因某种原因无法收到或者没有收到以辅助方式进行的通知,乙方仍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包括但不限于追加保证金、自行减仓等在内的合同义务。

乙方保证开户时所留存的相关联系方式正确,并且在出现变更时及时到甲方营业场所进行信息变更,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六条 甲方可以采用公司网站公告、营业场所公告、甲方为乙方提供的交易系统终端等任意一种方式向乙方公示交易所或公司交易规则变更、保证金标准及调整、手续费变更、出入金时间调整、行权和弃权时间调整、期权到期日风险提示等通知。

第三十七条 甲方或者乙方要求变更本节通知方式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对方确认后方可生效。否则,由变更造成的通知延误或者损失均由变更方负责。

第三十八条 乙方有义务随时关注自己的交易结果并妥善处理持仓,如果乙方因某种原因无法收到或者没有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应于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三十分钟向甲方提出,否则,视同乙方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乙方提出未收到交易结算报告的,甲方应及时补发。

乙方在交易日开市前三十分钟未对前日交易结算报告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对交易结算报告所记载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权益、保证金占用、手续费、盈亏、可用资金、风险度、市值权益等)的确认。异议应由乙方本人或其授权的结算单确认人以书面方式(传真或当面提交)向甲方提出,甲方应当及时处理所收到的书面异议。在异议未能解决前,乙方应暂停开新仓,如开新仓则视为乙方对之前所有交易结果的确认。

第三十九条 乙方对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确认,视为乙方对该日及该日之前所有持仓和交易结算结果、资金存取的确认。

第四十条 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交易结算报告的记载事项出现与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不符的,乙方的确认不改变乙方的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对于不符事项,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原始财务凭证及交易凭证另行确认。

第四十一条 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以约定方式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的,甲方应当根据原始指令记录和交易记录及时核实。当对与交易结果有直接关联的事项发生异议时,为避免损失的可能发生或者扩大,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异议时,可以将发生异议的持仓合约进行平仓或者重新执行乙方的交易指令;在上述交易完成后,甲方再根据相关的指令记录和交易记录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由此发生的损失由有过错一方承担。

第四十二条 交易结果不符合乙方的交易指令,甲方有过错的,除乙方认可外,甲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重新执行乙方交易指令,或者根据乙方的意愿采取其他合理的解决办法,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四十三条 乙方同意当期货交易所因故无法及时向甲提供结算结果时,甲方可以根据期货交易所提供的当日结算数据对乙方进行结算,按照本合同第三十条的约定向乙方发送交易结算报告,并据此对乙方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乙方同意当期货交易所恢复正常结算后,甲方应当根据期货交易所发布的结算结果对乙方的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进行修正,涉及资金划转的乙方予以配合。

因上述情况导致乙方交易结算报告的记载事项与修正后的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不符的,甲方不承担责任,甲方依据本条第一款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不予调整,由此产生的相关纠纷依法解决。

 

第七节 风险控制

(重点章节,请务必仔细阅读理解)

第四十四条 乙方在下达新的交易指令前以及在其持仓过程中,应当随时关注自己的持仓、保证金和权益变化情况,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

乙方参与连续交易的,应当关注并合理控制连续交易时段的交易风险。

第四十五条 甲方通过统一计算乙方期货账户内期货和期权未平仓合约的风险度,以及市值权益与持仓保证金(即,根据乙方在甲方处适用的保证金比例计算的持仓保证金占用,下同)的差额,来计算乙方期货交易的风险。风险度的计算方法为:风险度=持仓保证金÷客户权益×100%。为避免疑义,当乙方持有期权合约时,乙方需关注市值权益与持仓保证金的差额。市值权益、持仓保证金的金额将在当日结算报告中载明,但当日结算报告中不会显示市值权益与持仓保证金的差额,为此,乙方在此明确同意,其应当并且将自行关注市值权益与持仓保证金的差额,甲方没有义务通知乙方市值权益是否低于持仓保证金,以及市值权益与持仓保证金的差额。(应当注意不同期权品种的保证金和权益计算方式可能不同)

第四十六条 乙方理解并同意,只有乙方交存并已经实际到达甲方期货保证金账户的资金才能被计入乙方的客户权益(在途资金不能被计入乙方的客户权益)。

甲方对乙方在不同期货交易所的未平仓合约统一计算风险。

甲方认为乙方持仓按照期货交易所及甲方相关要求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影响合约价格的不确定因素明显增加、合约价格大幅波动等,具体以甲方的合理判断为准,为防止乙方风险进一步扩大,甲方可以对乙方行使以下风险控制权利:

(一)代表乙方进行询价;

(二)对乙方委托单进行撤销;

(三)限制乙方出入金;

(四)限制乙方交易权限;

(五)提高乙方保证金比例。

第四十七条 如当日结算后,乙方账户风险度达到或高于100%,甲方通过当日结算报告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如当日结算后,市值权益小于持仓保证金,甲方有权(但无义务)通过当日结算报告或本合同第三十五条约定的任何一种辅助通知方式(具体采用何种通知方式由甲方自行决定)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乙方应当根据通知,有义务在下一交易日集合竞价开始前及时追加足额保证金或者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使风险度低于100%,并且市值权益大于或等于持仓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随时(包括但不限于集合竞价、连续竞价过程)对乙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风险度低于100%,并且市值权益大于或等于持仓保证金。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手续费以及由此发生的全部损失(包括穿仓损失、利息(按乙方未归还穿仓金额的年6%计算)、向乙方追讨穿仓失的本(师费、交费用、讼费用等))。

第四十八条 在交易过程中,乙方账户风险度达到或高于100%时,或者市值权益小于持仓保证金时,乙方必须立即补足保证金或立即采取有效减仓措施,以使乙方风险度低于100%,并且市值权益大于或等于持仓保证金,不得以“不在场、不知情、甲方未通知”等为由放弃风险处置义务、拖延风险处置时间。否则,甲方有权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对乙方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进行强行平仓,直至乙方风险度低于100%,并且市值权益大于或等于持仓保证金。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包括穿仓损失、利息(按乙方未归还穿仓金额的年6%计算)、向乙方追讨穿仓失的本(师费、交费用、讼费用等)。乙方在此明确同意,在交易过程中,乙方应当并且将随时关注市值权益与持仓保证金的差额,甲方没有义务通知乙方市值权益是否低于持仓保证金,以及市值权益与持仓保证金的差额。

第四十九条 在集合竞价、连续竞价过程中,若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或监管要求拟进行强行平仓的,如乙方此时已自挂平仓委托单,导致甲方强行平仓指令无法进入交易系统的,则甲方有权撤销乙方委托(无论乙方是以何种价格自挂平仓委托单),再进行强行平仓。若甲方仅对乙方自挂平仓委托单中的部分合约进行了强行平仓,对于甲方撤销的乙方自挂平仓委托单中的其他合约,甲方可以(但无义务)按照乙方自挂平仓委托单中的价格为乙方重新挂单,对此乙方予以认可,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如有)。

第五十条 乙方追加的资金在途(即未到达甲方指定账户)或乙方资金来源未确定合法性的,该追加资金无效,甲方有权不予认可,并有权根据本合同之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手段,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包括穿仓损失、利息(按乙方未归还穿仓金额的年6%计算)、向乙方追讨穿仓失的本(师费、交费用、讼费用等))。

第五十一条 在期货交易所限仓的情况下,当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数量超过限仓规定时,甲方有权不经乙方同意按照期货交易所的限仓规定对其超量部分强行平仓。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

第五十二条 在期货交易所或结算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甲方对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未经乙方同意按照期货交易所或结算机构的要求和甲方相关规则对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

第五十三条 当甲方依法或者依约定强行平仓时,乙方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其他税费及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损失(包括穿仓损失、利息(按乙方未归还穿仓金额的年6%计算)、向乙方追讨穿仓失的本(师费、交费用、讼费用等))和其他结果。

第五十四条 在依法或依约定对乙方的未平仓合约执行强制平仓操作时,甲方有权自行选择平仓时机、价位、品种、数量。乙方同意不以强行平仓的时机未能选择最佳价位和数量等为由向甲方主张权益。

第五十五条 甲方强行平仓不符合法定或者约定条件并有过错的,除乙方认可外或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恢复被强行平仓的头寸,或者根据乙方的意愿采取其他合理的解决办法,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五十六条 甲方在执行强行平仓过程中,由于乙方操作引起的过量平仓、影响平仓指令无法顺利执行等损失由乙方承担。由于市场原因导致甲方无法采取强行平仓措施产生的损失(包括穿仓损失、利息(按乙方未归还穿仓金额的年6%计算)、向乙方追讨穿仓失的本(师费、交费用、讼费用等))由乙方承担。

第五十七条 甲方在采取本节规定的强行平仓措施后,应当在事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乙方。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限制乙方期货账户全部或部分权,包括但不限于关闭开仓权限、入金限等,且不承担责任

(一)乙方提供的资料、证件失效或严重失实的;

(二)甲方认定乙方资金来源不合法,或乙方违反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的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

(三)乙方有严重损害甲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四)乙方发生符合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认定标准的异常交易行为或其他违规交易行为的;

(五)乙方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

(六)乙方未经甲方允许,私自接入外部交易终端;

(七)乙方账户符合监管部门认定的休眠账户标准的;

(八)甲方通过乙方预留的联系方式,无法与乙方取得有效联系,导致甲方无法正常开展客户回访等管理工作的。

(九)甲方应监管部门要求或者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期货交易所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节 异常交易监控

第五十九条 乙方在交易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各交易所的异常交易监控规定,乙方所有的交易指令均须符合交易所关于异常交易监控规定的合规要求。当乙方交易被期货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行为,导致甲方或期货交易所对乙方账户采取相应措施的,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结果。

第六十条 当乙方存在对他人(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法人、特殊法人)期货账户或他人(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法人、特殊法人)对乙方期货账户具有管理、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等权限,从而对交易决策拥有决定权的行为或事实情形的,乙方应主动向甲方陈述,并配合甲方根据期货交易所等机构的要求进行实际控制关系的申报及采取相应措施。如未主动申报,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结果。

第六十一条 乙方进行程序化交易的,应当主动通过甲方向期货交易所申报。如未主动申报,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结果。

第六十二条 如果监管政策、交易规则或甲方的异常交易监控措施发生变动,乙方可至监管部门网站、交易所网站、甲方公司网站或营业场所现场公示栏了解最新信息,甲方将按最新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制度执行异常交易行为处理措施。

 

第九节 交割、行权、套期保值和套利

 

第六十三条 在期货合约交易中乙方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有关交割月份平仓和交割的相关要求进行平仓、现金交割、实物交割。

第六十四条 乙方进行或申请交割的,交割按照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乙方参与交割不符合期货交易所或甲方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甲方有权不接受乙方的交割申请或对乙方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结果由乙方承担。

第六十五条 交割通知、交割货款的交收、实物交付及交割违约的处理办法,依照相关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交割业务规则执行。

第六十六条 在期权合约交易中,乙方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及甲方的业务规则进行平仓和行权(履约)。对于符合行权条件的期权,在买方提出行权时或按交易规则应进行行权的,乙方作为卖方有义务履行。

第六十七条 乙方作为期权买方,若不同意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则自动行权,需在期权到期日当天平仓或申报弃权。否则,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后果。

第六十八条 乙方作为期权买方申请行权或按照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应进行行权的,应按甲方的要求提前在期货账户准备行权所需的足额可用资金(包括行权手续费和相应期货合约持仓的交易保证金等),并通过甲方向期货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甲方审核乙方是否符合行权条件,在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甲方有权决定是否向期货交易所申报乙方符合行权条件的行权申请。甲方为乙方申报行权申请,有权冻结乙方行权所需的资金,乙方同意,当乙方行权所需的资金不足时,甲方有权代乙方选择行权的合约和行权的数量,只要甲方选择行权的合约和行权的数量在当时的市场条件下属于合理的范围,乙方同意不以处置的时机未能选择最佳合约和数量为由向甲方主张权益。对因乙方资金不足、持仓超限等原因造成行权失败的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依照规定行权或履约后,若出现保证金不足、持仓超限等情况的,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及时补足资金或者自行平仓,否则甲方将对乙方实施强行平仓。乙方应承担由此可能被强行平仓的后果。

第六十九条 甲方不主动向乙方同一交易编码下的双向期权持仓进行对冲;甲方不主动向乙方同一交易编码下行权后的双向期货持仓申请对冲平仓;甲方不主动向乙方同一交易编码下履约后的双向期货持仓进行对冲平仓。

第七十条 行权通知、卖方履约的相关处理办法依照相关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业务规则执行。

第七十一条 乙方若申请套期保值或套利头寸,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文件或者证明,并对相应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乙方应遵守并按照期货交易所对套期保值或套利头寸的使用规定进行交易。甲方应当协助乙方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则申请套期保值头寸或套利头寸。套期保值头寸或套利头寸的确定以期货交易所批准的为准。

 

第十节 信息、培训与咨询

    

第七十二条 甲方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或者网站向乙方提供国内期货市场行情、信息及与交易相关的服务。

甲方提供的任何关于市场的分析和信息仅供乙方参考,不构成对乙方下达指令的指示、诱导或者暗示。

乙方应当对自己的交易行为负责,不能以根据甲方的分析或者信息入市为理由,要求甲方对其交易亏损承担责任。

第七十三条 甲方可以以举办讲座、发放资料及其他方式向乙方提供期货交易知识和交易技术的培训服务。乙方有权向甲方咨询有关期货交易的事项,甲方应予以解释。

第七十四条 乙方应当及时了解期货监管部门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法律、法规和规则,并可要求甲方对上述内容进行说明。

第七十五条 乙方有权查询自己的交易记录,有权了解自己的账户情况,甲方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第七十六条 有关甲方期货从业人员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www.cfachina.org)的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公示数据库进行查询。甲方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提供必要的设备,以便乙方登录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公示信息。

 

第十一节 费用

    

第七十七条 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期货合约交易、交割和期权合约交易、行权(履约)的手续费。手续费的收取标准按照双方约定标准执行。

甲方有权根据监管政策、交易规则变化等新情况,采用本合同第三十六条约定的任一通知方式向乙方告知手续费新标准。如乙方未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视为乙方同意接受甲方通知的手续费标准。

尽管有本条第二款的约定,在新品种上市前或若期货交易所调整费率,甲方将按照本合同第三十六条约定的任一通知方式通知乙方新品种或调整品种的手续费率收取标准。如乙方未在前述手续费率生效的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确认前提出异议,视为认可甲方调整后的手续费收取标准。

第七十八条 乙方应当支付甲方向期货交易所、结算机构代付的各项费用及税款。

 

第十二节 合同生效与变更

    

第七十九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署(乙方为自然人的,以纸质方式签署的,由乙方本人签字,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的,由乙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以及甲方相关要求签署;乙方为机构的,由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乙方公章,但若乙方为境外机构,可仅由乙方授权代表签字后成立 ,于甲方批准乙方的开户申请且乙方开户资金汇入甲方账户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期货交易所规则发生变化,甲方有权依照上述变化直接变更本合同与此相关部分的条款,变更或补充条款优先适用。

根据上述情况的变化,甲方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的变更或补充,以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或在甲方营业场所、网站公告等方式向乙方发出,无须另行或补充签订合同。

第八十一条 除本合同第八十条所述情况外,如需变更或者补充本合同,本合同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变更或补充的内容由甲方在营业场所、公司网站公告,甲方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乙方查看公告,若乙方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不提出书面异议,视为乙方同意公告内容。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并优先适用。

第八十二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未列明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规则、甲方相关业务规则以及期货交易惯例处理。

 

第十三节 合同终止与账户清算

    

第八十三条 甲乙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合同的解除对已发生的交易无溯及力。

第八十四条 甲方向乙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未在此期间内自行妥善处理持仓及资金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新单交易指令及资金调拨指令,乙方应对其账户清算的费用、清算后的债务余额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负全部责任。

第八十五条 乙方可以通过撤销账户的方式终止本合同。但在下列情况下,乙方不得撤销账户:

(一)乙方账户上持有未平仓合约或存在交割、行权(履约)遗留问题尚未解决;

(二)乙方与甲方有未清偿的债权、债务关系;

(三)乙方与甲方有交易纠纷尚未解决的。

乙方撤销账户终止本合同的,应当办理销户手续。

第八十六条 甲方因故不能从事期货业务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妥善处理乙方的持仓和保证金。经乙方同意,甲方应将乙方持仓和保证金转移至其他期货公司,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如乙方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或者突发事故丧失处理账户的行能力的,需由法定监护人或者继承人持相关证明文件办理账户处置相关手续。

第十四节 免责条款

    

第八十七条 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当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八十八条 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期货交易所规则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导致乙方所承担的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九条 由于通讯系统繁忙、中断,计算机交易系统故障,网络及信息系统故障,电力中断等原因导致指令传达、执行或行情出现延迟、中断、停顿或数据错误,甲方没有过错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九十条 由于互联网上黑客攻击、非法登录等风险的发生,或者用于网上交易的计算机或移动终端感染木马、病毒等,从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由于乙方计算机设备、移动终端、软件系统与甲方提供的交易结算系统不相匹配导致乙方交易失败,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九十二条 乙方进行网上交易,应使用甲方提供的或者从甲方网站上下载的软件或手APP。甲方建议乙方升级软件、手机APP时,乙方应及时予以升级。乙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手机APP或者未及时升级软件、手机APP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五节 争议解决

    

第九十三条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违约与侵权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广东中证投资者服务与纠纷调解中心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选择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进行争议处理。双方默认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若乙方对此有异议的,可向甲方提出,并协商确定

 

第十六节 其他

 

第九十四条 甲方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时办理乙方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交易者查询系统的相关事宜。

第九十五条 本合同所称“期货交易所”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进行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

第九十六条 甲乙双方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以及相关附件,其权利义务只涉及甲乙双方。乙方不得利用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以甲方工作人员的身份活动,通过网上交易或其他形式开展期货经纪业务或其他活动。若因乙方过错而使甲方遭受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十七条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客户须知》、《开户申请表》、《术语定义》、《手续费收取标准》及甲乙双方在期货经纪业务存续过程中所签署的其他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乙方承诺三份合签署一致。

本合同除在所列各空白处填写资料外,双方如有其它约定,均须另行签订补充或修改协议,不得在本合同上直接加注。任何在本合同上自行添加的条款或对条款的修改均属无效,不具法律约束力。

 

甲方(期货公司名称): 华泰期货有限公司        乙方:

授权签字:                              授权签字(机构):

(盖章)                                (机构加盖公章)

签署日期:   年                      签署日期:            

附件一

术语定义

(按照拼音顺序排列)

1. 持仓指客户开仓后尚没有平仓的期货合约、期权合约。

2. 交割指合约到期时,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合约所载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或者按照规定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3. 交易指令指客户下达给期货公司的指令,期货合约交易指令一般包括乙方账号(或交易编码)、品种、合约、数量、买卖方向、价格、开平仓方向等内容;期权合约交易指令一般包括乙方账号(或交易编码)、交易方向、品种、数量、合约月份及年份、合约标的物、开平仓方向、行权价格、期权类型、权利金、行权或放弃行权等内容。

4. 结算指根据期货交易所公布的结算价格对买卖双方的交易结果进行的资金清算和划转。

5. 结算账户指客户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的用于期货交易出入金的银行账户。

6. 开仓指客户新买入或新卖出一定数量的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

7. 连续交易指除日盘之外由期货交易所规定交易时间的交易,开展连续交易的期货合约由期货交易所另行规定。连续交易的交易日指从前一个工作日的连续交易开始至当天日盘结束。

8. 平仓指期货客户买入或者卖出与其所持合约的品种、数量和交割月份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合约,了结期货交易的行为。

9. 期货保证金指客户按照规定标准交纳的资金或者提交的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标准仓单、国债等有价证券,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

10. 期货保证金账户指期货公司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的用于存放和管理客户保证金的专用存管账户,包括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所在地开立的用于与期货交易所办理期货业务资金往来的专用资金账户。

11. 期货交易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12. 期权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本合同所称的期权合约标的物为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期货合约。

13. 期权合约类型按照买方在行权时买卖期货合约权利的不同,分为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

看涨期权(又称买权),是指期权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行权价格买入合约标的的期权合约。

看跌期权(又称卖权),是指期权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行权价格卖出合约标的的期权合约。

14. 期权合约根据期权合约行权价格与标的期货合约价格之间的关系,分为平值期权、实值期权和虚值期权。

平值期权是指期权的行权价格等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的状态。

实值期权是指看涨期权的行权价格低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或者看跌期权的行权价格高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的状态。

虚值期权是指是指看涨期权的行权价格高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或者看跌期权的行权价格低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

15. 期权到期日,是指期权合约买方能够行使权利的最后交易日。

16. 权利金,是指期权合约的市场价格,期权买方将权利金支付给期权卖方,以此获得期权合约所赋予的权利。

17. 强行平仓指按照有关规定对会员或客户的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其目的是控制期货交易风险。强行平仓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期货交易所对会员持仓实行的强行平仓;二是期货公司对其客户持仓实行的强行平仓。

18. 权益指客户期货账户中的资产总额,包括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以及未被合约占用的可用资金。

19. 市值权益=权益+期权市值

期权市值=多头期权市值-空头期权市值 =∑(合约最新价(或结算价)×合约乘数×买方期权合约持仓数量)-∑(合约最新价(或 结算价)×合约乘数×卖方期权合约持仓数量)

20. 日盘指期货交易所规定的相关期货合约在日间进行交易的时间。

21. 手续费指买卖期货合约、期权合约及期货合约交割、期权合约行权(履约)所支付的费用。

22. 套利是指利用相关市场或相关合约之间的价差变化,在相关市场或相关合约上进行交易方向相反的交易,以期价差发生有利变化时同时将持有头寸平仓而获利的交易行为。

23. 套期保值指为了规避现货价格波动的风险,在期货市场上买进或卖出与现货商品或资产相同或相关、数量相等或相当、方向相反、月份相同或相近的期货合约,从而在期货和现货两个市场之间建立盈亏冲抵机制,以规避价格波动风险的一种交易方式。

24. 行权,是指期权买方按照规定行使权利,以行权价格买入或者卖出标的物,或者按照规定的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以了结期权持仓的方式。行权方式,分为美式、欧式以及期货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美式期权的买方在合约到期日及其之前任一交易日均可行使权利;欧式期权的买方只能在合约到期日当天行使权利。

放弃,是指期权合约到期,买方不行使权利以了结期权持仓的方式。

25. 行权价格,是指期权合约规定的、在期权买方行权时合约标的的交易价格。

 


《期货经纪合同》(2022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