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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投资者开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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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3 10:42:21

类型:

其他

作者:

股票期权业务风险揭示书

市场风险莫测 务请谨慎从事

 

尊敬的客户:

您好!为使您更好的了解股票期权业务风险,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现向您提供本《股票期权业务风险揭示书》。您应仔细阅读以下内容,充分理解并遵循“买卖自负”的金融市场原则,充分认识股票期权交易风险,慎重决定是否参加股票期权业务:

一、股票期权一般风险事项

(一)您在办理期权业务前,应当充分理解期权投资者应当具备的经济能力、专业知识和投资经验,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投资经历、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身体及心理承受能力等,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期权业务。

(二)您在办理期权业务前,应当充分了解股票期权基础知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业务规则及各类公告信息、公司的相关法律文件,充分认识股票期权交易风险;在进行期权交易时,应当及时关注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以及公司发布的公告、通知以及其他形式的提醒,了解包括但不限于期权交易相关业务规则、保证金标准、证券保证金范围及折算率、持仓限额等方面的调整和变化。

(三)您应当充分了解期权业务的风险特点。期权不同于股票交易业务,是具有杠杆性、跨期性、联动性、高风险性等特征的金融衍生工具。期权业务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损失的总额可能超过全部保证金。

(四)您应当满足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及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规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对您的各项要求以及依据制度规定对您的综合评价结果,不构成对您的投资建议,也不构成对您投资获利的保证。您应根据自身判断做出投资决定,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权交易结果和履约责任。

(五)您应当充分理解并接受公司将对个人客户参与期权交易的权限进行分级管理。个人客户开立衍生品合约账户后,其期权交易权限将根据分级结果确定。公司可根据相关规定自行调低个人客户的交易权限级别,个人客户只能根据调整后的交易权限参与期权交易。

(六)您与公司的期权经纪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如您提供给公司的身份证明文件过期、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公司提供新的相关材料。否则,公司有权拒绝您开仓和出金指令,并有权进一步限制您的交易权限。您在开户时提供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时,也应及时向公司更新。如因您未能及时提供更新信息而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您承担。

二、股票期权交易风险事项

(一)期权合约标的由交易所根据相关规则选择,并非由合约标的发行人自行决定。交易所及合约标的发行人对期权合约的上市、挂牌、合约条款以及期权市场表现不承担任何责任。期权的买方在行权交收前不享有作为合约标的持有人应当享有的权利。

(二)您在进行期权买入交易时,可选择将期权合约平仓、持有至到期行权或者任由期权合约到期但不行权;您选择持有期权至到期行权的,应当确保其相应账户内有行权所需的足额合约标的或者资金。持有权利仓但在合约到期时选择不行权的,您将损失您所支付的所有投资金额,包括权利金及交易费用。

(三)期权到期日,当您持有卖出期权交易至到期被行权,应当确保您相应账户内具有被行权所需的足额合约标的或者资金。 如果行权日收盘前,您相应账户内仍未持有足额合约标的或者被行权资金, 公司有权对您所持有的卖出期权持仓进行平仓处理, 不允许您的卖出期权进入行权交收环节,平仓所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您承担。

(四)卖出期权交易的风险一般高于买入期权交易的风险。卖方虽然能获得权利金,但也因承担行权履约义务而面临由于合约标的价格波动,可能承受远高于该笔权利金的损失。

(五)您在进行期权交易时,应关注合约标的价格波动、期权价格波动及其他市场风险及其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由于期权标的价格波动导致期权不具行权价值,期权买方将损失付出的所有权利金;期权卖方由于需承担行权履约义务,因合约标的价格波动导致的损失可能远大于其收取的权利金。

(六)期权的涨跌幅限制的计算方式与现货涨跌幅计算方式不同,您在进行期权交易时,应当关注期权的涨跌幅限制及期权合约的每日涨跌停价格。

(七)当合约标的发生分红、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份额拆分或者合并等情况时,会对合约标的进行除权除息处理,交易所将对尚未到期的期权合约的合约单位、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合约的交易与结算事宜将按照调整后的合约条款进行。

(八)期权合约存续期间,合约标的停牌的,对应期权合约交易也将停牌;当期权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或者涉嫌违法违规等情形时,交易所可能对期权合约进行停牌。

(九)您必须严格遵守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市场公告中有关限仓、限购、限开仓的规定,并根据交易所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报告。您的持仓量超过规定限额的,将导致其面临被限制卖出开仓、买入开仓以及强行平仓的风险。

(十)当市场交易量不足或者连续出现单边涨跌停价格时,您可能无法在市场上找到平仓机会,期权合约难以或无法平仓造成的损失或超过您的全部保证金。

(十一)组合策略持仓不参加每日日终的持仓自动对冲。组合策略持仓存续期间,如遇1个以上成分合约已达到交易所及中国结算规定的自动解除触发日期,该组合策略于当日日终自动解除。除交易所规定的组合策略类型之外,您不得对组合策略对应的成分合约持仓进行单边平仓。

(十二)交易所以公司为单位,对公司负责结算的衍生品合约账户的卖出开仓、买入开仓等申报进行前端控制。无论您的保证金是否足额,如果公司日间保证金余额小于卖出开仓申报对应的开仓保证金额度或者买入开仓申报对应的权利金额度的,相应卖出开仓或者买入开仓申报无效。

三、股票期权结算风险事项

(一)您应当了解并接受客户资金保证金与证券保证金的出入金方式及限制存在差异。您向公司提交的证券保证金,将统一存放在公司在中国结算开立的客户证券保证金账户中,作为公司向中国结算提交的证券保证金,用于公司期权结算和保证期权合约的履行。如果您未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保证金安全存管的规定,将可能影响您的保证金的存取及安全。

(二)您缴纳的保证金将用以承担相应的交收及违约责任;公司代您承担相应责任的,将取得相应追偿权。

(三)您应当了解期权交易二级结算中存在以下风险:客户未履行资金、合约标的交收义务,将面临被限制开新仓、未平仓合约被强行平仓、无法获得应收合约标的的风险;客户履行资金交收义务而公司未向中国结算履行资金交收义务将导致客户面临被限制开新仓、未平仓合约被强行平仓、无法获得应收合约标的的风险;公司对客户交收违约而导致客户未能取得应收合约标的及应收资金的风险。

(四)期权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在进行期权卖出开仓交易时,您应当保证各类保证金符合相关标准;当保证金余额不足时,应在规定时间内存入所需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否则,您将面临被限制开新仓以及未平仓合约被强行平仓等风险,由此可能导致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客户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强行平仓的费用、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以及因市场原因无法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扩大部分。

(五)如果您保证金不足且未能在公司规定时间内补足或自行平仓,或者备兑证券数量不足且未能在公司规定时间内补足备兑备用证券或者自行平仓的,公司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期权经纪合同的约定对您采取强行平仓措施。如果由此导致公司出现保证金不足或者备兑证券不足的,中国结算将根据业务规则的规定对公司实施强行平仓,由此导致的费用和损失将由客户承担。

(六)无论您的保证金是否足额,如果公司客户保证金账户内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且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或自行平仓的,中国结算将按照业务规则规定对公司采取强行平仓措施,可能导致您持有的合约被实施强行平仓。

(七)您应当了解在期权交易时,期权合约及备兑证券存在被司法冻结、扣划等风险。进行备兑开仓时,存在因日终没有足额备兑证券导致备兑开仓合约被强行平仓的风险;在业务规则规定的情形下,备兑证券还将被提前用于已到期合约义务仓的行权交割。备兑开仓持仓存续期内,因司法执行、合约调整、被提前用于行权交割等原因导致备兑证券不足且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的,您将面临备兑开仓合约被强行平仓的风险。

(八)当您使用合约标的除权、除息情形下因送股、转增等公司行为形成的无限售流通股作为备兑证券,如行权结算时尚未上市的,将不可用于行权交割,不足部分您须及时补足,否则将面临合约标的行权交割不足的风险,您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九)您应当知晓并接受如您在期权交易时出现行权资金交收违约、行权证券交割不足的,公司有权按照业务规则规定及期权经纪合同约定的标准向您收取违约金及利息等。

四、股票期权行权风险事项

(一)您应当了解期权买方在规定时间未申报行权的,合约权利失效。期权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每个合约到期月份的第四个星期三(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出现交易所规定的异常情况的,期权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到期日、行权日相应顺延,行权事宜将按交易所及中国结算的规定办理。

(二)您应当熟悉期权行权的规则和程序。在期权交易行权时,期权合约数量、行权资金及合约标的不足将可能导致不足部分对应的行权为无效申报。

(三)您应当了解期权行权原则上进行实物交割,但在出现公司未能完成向中国结算的合约标的行权交割义务、期权合约行权日或交收日合约标的交易出现异常情形以及交易所、中国结算规定的其他情形时,期权行权交割可能全部或者部分以现金结算的方式进行,您须承认行权现金结算的交收结果。

(四)您应当了解期权行权以现金结算方式进行行权交割时,合约标的应付方将面临按照交易所或者中国结算公布的价格进行现金结算而不能以实物交割方式进行行权交割的风险;合约标的应收方则存在无法取得合约标的并可能损失一定本金的风险。

(五)您应当了解如果到期日遇合约标的全天停牌或者盘中临时停牌的,则期权合约的交易同时停牌,但行权申报照常进行。无论合约标的是否在收盘前复牌,期权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到期日以及行权日都不作顺延。

(六)您应当了解在期权合约的最后交易日,有可能因期权合约交易停牌而无法进行正常的开仓与平仓。

(七)您应当了解当合约标的发生暂停或终止上市,交易所有权将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提前至合约标的暂停或终止上市前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期权合约于该日到期并行权。

(八)您应当关注衍生品合约账户内的期权合约通过该账户对应的证券账户完成合约标的交割。您的衍生品合约账户内存在未平仓合约或清算交收责任尚未了结前,衍生品合约账户的销户及对应证券账户的撤销指定交易及销户将受到限制。

五、股票期权其他风险事项

(一)发生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重大差错、市场操纵等异常情况影响期权业务正常进行,或者您违反期权业务规则并且对市场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所及中国结算可以按照相关规则决定采取调整保证金、调整涨跌停价格、调整持仓限额、限制交易、取消交易、强行平仓等紧急措施,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二)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或者重大差错等原因,导致交易所、中国结算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或者重大差错等原因,导致期权合约条款、结算价格、涨跌停价格、行权现金结算价格、保证金标准以及与期权交易相关的其他重要数据发生错误时,交易所、中国结算可以决定对相关数据进行调整,并向市场公告。

(三)期权业务可能面临各种操作风险、技术系统风险、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交易所或者中国结算因电力、通讯失效、技术系统故障或重大差错等原因而不能及时完成相关业务或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等情形。

(四)利用互联网进行期权交易时将存在但不限于以下风险:由于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网络故障、受到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他因素,可能导致网上交易及行情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或不完全;由于您未充分了解期权交易及行情软件的实际功能、信息来源、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导致对软件使用不当,造成决策和操作失误;客户网络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与公司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兼容,可能导致无法下达委托或委托失败;您缺乏网上交易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交易失败或交易失误;您的密码失密或被盗用,您将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五)您应当及时关注期权业务中面临的各种政策风险,以及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动须做出重大调整或者终止该业务。

 

本《股票期权业务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期权业务的所有风险。故您在参与期权业务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业务规则及协议条款,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期权业务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以上《股票期权业务风险揭示书》的各项内容,本人/机构已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愿意自行承担股票期权交易的风险和损失。

                                                                         

                                                                                   

(请完整抄写以上划线部分)

 

      客户或委托代理人:

      (机构加盖公章)

      日期:               




投资者须知


一、投资者需具备的开户条件

投资者应是具备从事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交易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自然人开户须是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投资者须以真实、合法的身份开户。投资者须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投资者须保证所提供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二、开户文件的签署

自然人开户的,必须由投资者本人签署开户文件,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开户手续、签署开户文件。

法人、特殊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机构投资者开户的,应当由委托代理人办理开户手续、签署开户文件。委托代理人开户的机构投资者应向公司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开户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其他资料。

三、投资者需知晓的事项

(一)知晓期权交易风险

投资者应知晓从事期权交易具有风险。投资者应在开户前对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等做出客观判断,应仔细阅读并签字确认《股票期权业务风险揭示书》。

(二)知晓期权交易规则

投资者应知晓期权法规和交易规则。期权法规和交易规则在交易所网站进行公示。投资者应在交易前学习、掌握关于期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规则,并在交易过程中严格遵守。

(三)知晓期权经营机构不得做获利保证

投资者应知晓期权交易中任何获利或者不会发生损失的承诺均为不可能或者是没有根据的,期权经营机构不得与投资者约定分享利益或共担风险。

(四)知晓期权经营机构不得接受投资者的全权委托

投资者应知晓期权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接受投资者的全权委托,投资者也不得要求期权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以全权委托的方式进行期权交易。全权委托指期权经营机构代投资者决定交易指令的内容。

(五)知晓投资者本人须对其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投资者代理人是基于投资者的授权,代表投资者实施民事行为的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投资者名义进行的行为即视为投资者自己的行为,代理人向投资者负责,投资者对代理人代理行为的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六)知晓期权保证金安全存管的有关规定

为保障期权保证金的安全,投资者应当知晓并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期权保证金存取的规定,应当确保将资金直接存入期权经营机构的期权保证金账户,期权保证金的存取应当通过投资者在期权经营机构登记的期权银行结算账户和期权经营机构的期权保证金账户转账办理。

(七)知晓期权保证金账户和结算资料的查询网址

投资者知晓其期权保证金账户和结算资料的查询网址为www.cfmmc.com,并及时查询期权、期货保证金相关合并信息。

(八)知晓从业人员资格公示网址

有关从业人员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www.sac.net.cn)、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www.cfachina.org)进行查询。

(九)知晓应当妥善保管密码

投资者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交易密码、资金密码及其他与期权交易相关的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所有操作均视为投资者本人的操作,投资者必须承担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密码泄密所带来的损失。

(十)知晓并遵守证券交易所有关异常交易、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规定

投资者应当知晓并遵守证券交易所对自买自卖、频繁报撤单及其他异常交易行为和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违反上述规定,经期权经营机构提醒、劝阻、制止无效时,期权经营机构有权采取提高保证金、限制开仓、强行平仓、限制出金、拒绝投资者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投资者承担。

(十一)知晓期权经营机构风险控制原则

投资者通过期权经营机构进行期权交易应知晓期权经营机构承担了风险控制责任,期权经营机构有权在期权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按照双方通过《股票期权经纪合同》约定的风险控制条件实施相应风险控制措施。期权经营机构按照约定的条件实施的风险控制措施产生的一切责任、损失和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二)知晓反洗钱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应当知晓不得利用期权账户从事洗钱活动,知晓期权经营机构作为金融机构承担反洗钱义务,投资者应积极配合期权经营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风险等级划分、账户实际控制关系申报等。

投资者存在洗钱行为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知晓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期权经营机构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其他行业自律机构的业务规则的各项要求,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评价。评价结果不构成对投资者的投资建议,不构成对投资者的获利保证。

投资者应当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要求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期权交易,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权交易结果与履约责任。

(十四)知晓结算业务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应知晓我公司使用期货和股票期权两套独立的系统,分别进行风险控制和结算,分别记录投资者期货和股票期权的资金、持仓等信息。每日结算完成后,我公司将根据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的要求,将期货和股票期权结算数据进行合并报送,投资者可以在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平台(www.cfmmc.com)中查询已合并的每日结算账单。

 

以上《投资者须知》的各项内容,本人/机构已阅读并完全理解。

 

                                                                  

(请完整抄写以上划线部分)

 

                     客户或委托代理人:

                     (机构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股票期权经纪合同

 

甲方:华泰期货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就甲方为乙方提供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交易经纪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声明与承诺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一)甲方是依法设立的期权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期权经纪业务资格;

(二)甲方具有开展期权经纪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乙方的期权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三)甲方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业务规则,不接受投资者的全权交易委托,不对投资者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任何形式的保证,不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不诱使投资者进行不必要的期权交易;

(四)甲方承诺遵守本合同,按本合同为乙方提供期权交易经纪服务。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一)乙方具有合法的期权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交易所及中国结算的业务规则禁止或限制其进行期权交易的情形;

(二)乙方保证在其与甲方本合同关系存续期内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并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

(三)乙方已阅读并充分理解甲方向其提供的《股票期权业务风险揭示书》、《投资者须知》,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期权市场投资风险;乙方已详细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甲方的免责条款

(四)乙方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交易所及中国结算的业务规则;

(五)乙方承诺遵守本合同,并承诺遵守甲方的相关管理制度;

(六)乙方承诺遵守甲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和要求;甲方根据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对乙方的个性要求及评价,不构成对乙方的投资建议和获利保证。乙方充分理解期权交易投资者所应当具备的经济能力、专业知识和投资经验,并认真评估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风险控制能力、身体及心理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期权交易;乙方参与交易后不能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权交易结果和履约责任;

(七)乙方承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的规定支付手续费及甲方代扣代缴的有关税费;

(八)乙方知晓交易所对程序交易账户实行报备制度、知晓风险警示和大户报告制度,承诺按照交易所规则,在使用可通过计算机程序进行自动下单或快速下单功能的交易软件时,至少提前5个交易日填写交易所要求的程序交易报备申请表等材料,通过甲方向交易所进行报备;同时在交易所对乙方进行警示通知或要求乙方进行大户报告的时候,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甲方提供反馈、资金来源说明、持仓意向等交易所要求的资料;

(九)乙方(机构)承诺:签订本合同已经完整履行了乙方的内部程序,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会与其章程、内部规章、以其为一方主体的任何其他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及其在该等法律文件中的义务发生冲突,且不违反适用于乙方的任何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司法判决、裁定、仲裁裁决和行政授权、命令及决定。

第三条 乙方委托甲方从事期权交易,保证所提供的证件及资料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乙方声明并保证不具有下列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交易所、中国结算、期权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期权经营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四)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五)未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开户证明文件的单位或个人;

(六)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不得从事期权交易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如果以上声明部分或全部不真实,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四条 在本合同关系存续期间,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身份证明文件过期、身份信息发生变更、不完善或不符合法律法规的,乙方有义务及时向甲方提供新的相关材料或根据甲方要求进行更新完善。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开仓和出金指令,并有权进一步限制乙方的交易权限。乙方在开户时提供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时,也应及时向甲方更新。如因乙方未能及时提供更新信息而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甲方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履行投资者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及其他反洗钱义务,乙方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六条 甲方应当在营业场所置备期权交易法律、法规、规章、交易所及中国结算业务规则、甲方管理制度等相关文件,提供网上查询等方式供乙方查询甲方从业人员名册及从业人员资格证明等资料。乙方可以向甲方询问上述材料及其内容的含义,甲方应当予以必要解释。

 

第二章 开户

第七条 乙方向甲方申请开立衍生品合约账户(以下简称合约账户)及期权保证金账户(以下简称保证金账户),须到甲方柜台办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允许采取见证、网上及其他开户方式的,从其规定。

乙方向甲方申请开立合约账户的,其合约账户对应的证券账户须同样在甲方开户并委托甲方托管、结算。

第八条 乙方为机构投资者的,应当依法指定合法的代理人(包括开户代理人、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乙方为个人投资者的,不得委托他人作为代理人代理开户。

第九条 乙方指定的代理人在乙方授权范围内所做出的任何行为均代表乙方行为,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乙方如变更代理人,应当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确认。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以及变更通知上签字,并加盖乙方公章。

第十条 乙方为个人投资者的,申请开户前应当如实填写《股票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表》,通过甲方根据要求进行的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

第十一条 乙方为个人投资者的,申请开设合约账户及保证金账户时须出示下列证件,并按甲方要求如实填写开户申请表:

本人身份证件(包含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其他证明本人身份的法定身份证件,以下统称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第十二条 乙方为机构投资者的,开设合约账户和保证金账户时须出示下列证件,并按照甲方要求如实填写开户申请表:

(一)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副本及其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三条 乙方提供的开户材料完整,并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甲方为乙方向中国结算申请配发实名合约账户号码,并为乙方开立保证金账户。

第十四条 乙方在甲方开立的合约账户,仅用于期权合约的交易,不可用于证券现券交易或者存放证券现券。

第十五条 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存放乙方用于期权交易、结算与行权交割等的资金。甲方通过该账户对乙方的期权交易进行前端控制、清算交收等。

第十六条 乙方开设合约账户与保证金账户时,由甲方统一设置初始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以下统称密码),并将密码及时告知乙方。乙方在正常的交易时间内可以随时修改密码。乙方必须牢记该密码。

乙方应当妥善管理自己的密码,及时更改初始密码,并自定义和全权管理本人的密码。由于乙方管理不善造成密码泄密所带来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甲方根据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等的有关规定,对乙方参与期权交易进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乙方应当根据甲方要求,如实提供用于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及开户的相关信息和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八条 甲方根据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对乙方参与期权交易的交易权限进行分级管理,核定乙方享有的交易权限级别。乙方应当在核定级别的交易权限内进行期权交易委托。

乙方为个人投资者的,甲方根据其适当性管理综合评估结果、股票期权知识测试分数以及具备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核定乙方的交易权限。

第十九条 乙方欲调整交易权限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乙方申请调高交易权限级别的,甲方根据交易所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对其进行综合评估。乙方申请符合条件的,甲方对其交易权限级别进行调整。乙方申请调低交易权限级别的,应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书面或者电子形式告知甲方,甲方应当按乙方要求调低其交易权限至相应级别。

第二十条 乙方提供的用于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的相关信息和材料发生任何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甲方。甲方有合理理由认为乙方不再符合其交易权限对应的资格条件的,有权调低乙方的交易权限级别或者取消乙方的交易权限。

甲方主动调低乙方的交易权限级别的,应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书面或者电子形式告知乙方。

第二十一条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核定或者调整后的交易权限进行期权交易委托。

第二十二条 乙方合约账户内持有持仓及存在未了结债权债务的,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办理合约账户的销户,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三章 出入金

第二十三条 甲方在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保证金账户,代管乙方交存的保证金。乙方可以通过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的网站(www.cfmmc.com)查询乙方的保证金账户。

第二十四条 乙方的出入金通过其在甲方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结算账户与甲方在同一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的保证金账户以同行转账的形式办理。乙方的出入金方式应符合中国证监会、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及保证金存管银行资金结算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乙方用于交易股票期权的资金与用于交易其他期货及期权品种的资金由甲方分系统存放。乙方可通过银衍转账或者手工方式办理股票期权出入金。通过手工方式办理出入金时,乙方须向甲方提交资金划转指令。

第二十六条 乙方应当保证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进行说明,必要时可以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证明。乙方对其所做的说明及提供的证明文件负有保证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乙方承诺在进行资金划转前已核准和确认账号资金及交易情况。甲方接收到乙方的划转资金指令时,均视为乙方对以往的全部交易和资金情况表示确认,无任何异议。

第二十八条 甲方根据乙方的保证金是否充足、指令内容是否齐全和明确、是否违反有关法规和交易所规则、是否存在洗钱嫌疑、是否正在被司法机关或监管部门调查等,来审核乙方资金调拨指令是否有效。当确定乙方的指令为无效指令时,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指令。

 

第四章 交易委托

第二十九条 甲方接受乙方委托,以甲方名义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权交易,交易结果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条 乙方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话或书面等方式向甲方提交期权交易委托指令(以下简称交易指令)。乙方提交的交易指令类型应当符合交易所及甲方的相关规定。

乙方通过互联网下达期权交易指令(以下简称网上交易),是指乙方使用计算机、移动终端等设备并通过互联网,或者通过甲方局域网络向甲方下达交易指令,进行期权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

第三十一条 乙方下达交易指令,应当根据甲方确定的格式要求,明确以下内容:

(一)合约账户号码;

(二)期权合约编码;

(三)买卖类型;

(四)委托数量;

(五)委托类型与价格;

(六)交易所及期权经营机构要求的其他内容。

前款第(三)项所称买卖类型,包括买入开仓、买入平仓、卖出开仓、卖出平仓、备兑开仓、备兑平仓等。

前款第(五)项所称委托类型,沪市期权包括普通限价委托、市价剩余转限价委托、市价剩余撤销委托、全额即时限价委托、全额即时市价委托等;深市期权包括普通限价委托、限价全额成交或撤销市价对手方最优价格、市价本方最优价格、市价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市价即时成交剩余撤销、市价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等。

第三十二条 乙方下达的交易指令,应当符合甲方以及交易所规定的要求。甲方电脑系统和交易所交易系统拒绝受理的委托,以及虽被接受但根据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认为无效的委托,均视为无效委托。

第三十三条 乙方进行网上交易的,甲方交易服务器内的委托记录将作为甲乙双方核查交易指令合法、有效的证明。乙方同意,甲方交易服务器内的交易记录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条 由于网上交易系统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存在中断的可能性,为保证乙方交易的正常进行,甲方为乙方提供备用下单通道,当乙方不能正常进行网上交易时,可改作电话方式或书面方式下达交易指令。

第三十五条 乙方通过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必须与甲方另行签署针对电话委托的补充协议,并按照补充协议中的约定拨打甲方指定电话,通过甲方的身份识别后方可下达电话交易指令。

乙方通过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甲方有权进行同步录音保留原始交易指令记录。乙方同意,甲方的录音记录将作为甲乙双方核查交易指令合法、有效的证明,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以书面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交易指令单的填写应完整、准确、清晰,并由乙方或者乙方指令下达人签字(及/或盖章)。

第三十六条 乙方进行柜台委托时,必须提供乙方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并填写交易指令单;交易指令单的填写应完整、准确、清晰,并由乙方或者乙方指令下达人签字(及/或盖章)。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受理乙方的委托,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七条 乙方在使用非柜台委托方式进行证券交易时,必须严格按照甲方期权交易委托系统的提示进行操作,因乙方操作失误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三十八条 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交易指令,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是否充足、合约标的是否充足、合约持仓是否充足、开仓数量是否超过持仓限额、指令内容是否明确、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交易所及中国结算业务规则等,以确定指令的有效性。当确定乙方的指令为无效指令时,甲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的指令。

乙方交易指令出现超越其交易权限、持仓限额或者保证金不足等情形的,甲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的指令。

第三十九条 乙方在下达交易指令后,可以在指令全部成交之前向甲方要求撤回或者修改指令。但如果该指令已经在交易所全部或部分成交,或者按照交易所业务规则不能撤回或修改的,乙方应当承担交易结果。

由于市场原因或者其他非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交易指令全部或者部分无法成交的,甲方不承担责任。甲方错误执行乙方交易指令,除乙方认可的以外,交易结果由甲方承担。

第四十条 乙方应登录期权、期货客户交易端分别关注期权、期货的资金及持仓数据,合理分配期权、期货交易账户中的资金,并及时对存在风险的交易账户采取入金或减仓等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十一条 乙方有权查询自己的原始交易凭证、了解自己的账户情况,甲方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第四十二条 甲方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或者网站向乙方提供国内期权市场行情、信息及与交易相关的服务。

甲方可以以举办讲座、发放资料及其他方式向乙方提供期权交易知识和交易技术的培训服务。

第四十三条 甲方提供的任何关于期权市场的行情信息、资讯、分析和培训,仅供乙方参考,不构成对乙方下达指令的指示、诱导或者暗示。

乙方应当对自己的交易行为负责,不能以根据甲方的分析或者信息入市为理由,要求甲方对其交易亏损承担责任。

第四十四条 乙方应当及时了解期权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中国结算的业务规则,并可要求甲方对上述内容进行说明,甲方应予以解释,但乙方不得要求甲方为其作出期权投资判断或决策。

 

第五章 结算

第四十五条 乙方同意,对于乙方的期权合约交易或者行权,甲方以自己的名义与中国结算完成集中结算,并由甲方办理甲方与乙方之间的期权结算,乙方不与中国结算发生结算关系。

甲乙双方发生的纠纷,不影响中国结算依照业务规则正在进行或已经进行的结算业务处理及违约处理。

第四十六条 乙方知晓并认可,乙方合约账户内的持仓,为甲方接受乙方委托以甲方的名义为乙方进行交易所形成的持仓。

乙方对其合约账户内的期权合约行权的,通过乙方合约账户对应的证券账户进行合约标的的行权交割。

第四十七条 乙方在进行期权交易前,应当向甲方交纳足额权利金、保证金、行权资金及相关费用;甲方在行权结算的集中交割、交收前,应当向乙方足额收取其应付的合约标的和资金。

除交易所、中国结算业务规则另有规定或者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应当向正常履行资金交收和合约标的交割义务的乙方交付其应收的合约标的和资金。

第四十八条 乙方同意,在清算交收过程中,由甲方委托中国结算办理乙方与甲方之间的合约标的及相关证券划转。

甲方应保证其向中国结算发送的合约标的及相关证券划付指令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乙方承担因其委托错误(若系甲方过错导致)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的,乙方有权向甲方主张权利,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负责赔偿直接损失:

(一)因甲方过错,导致乙方被限制开仓或持仓合约被强行平仓的;

(二)因甲方过错,导致乙方应收合约标的被暂不交付或处置的;

(三)甲方对乙方出现交收违约而导致乙方未能取得行权应获得的合约标的或资金的;

(四)甲方发送的有关乙方的合约标的划付指令有误的;

(五)其他因甲方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乙方利益受到损害的。

第五十条 乙方知晓并同意,期权结算业务中发生异常情形的,按照交易所、中国结算的相关业务规则处理;期权结算业务中发生业务规则规定的现金结算情形导致乙方被实施现金结算的,按照相关业务规则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 甲方对乙方的期权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乙方在交易日有交易、持仓或者出入金的,甲方应在当日结算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提供显示其账户权益状况和成交结果的交易结算报告供乙方查询。

乙方同意在没有交易、持仓及出入金时,甲方可以不对乙方发出交易结算报告,除非乙方特别要求并经甲方同意的。

第五十二条 为确保甲方能够履行通知义务,乙方及时了解自己账户的交易情况,双方同意利用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作为甲方向乙方发送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的主要通知方式。

第五十三条 只要甲方将乙方的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发送至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即视为甲方已经履行了本合同约定的通知义务。乙方应及时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查询上述文件,乙方应当自行承担未及时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查询上述文件而导致的一切后果。

第五十四条 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的网址为www.cfmmc.comwww.cfmmc.cn,乙方可通过该网址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乙方应遵照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的有关规定,及时修改密码。

第五十五条 由于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只保存最近6个月的投资者账户信息;在乙方销户以后,查询系统也会相应取消对乙方的查询服务,因此,乙方应及时将接收到的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书等文件打印或者下载保存。

第五十六条 除采用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作为主要通知方式外,同时,甲方可根据需要(非必须)采用以下辅助通知方式的一种或多种按乙方在《股票期权开户申请表》预留的联系方式,向其发送每日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强行平仓通知、单独调整保证金通知、各类风险提示文件、手续费调整通知与异常交易监控相关的通知或监管决定等文件:(一)甲方为乙方提供的交易系统;(二)电话通知;(三)手机短信; (四)乙方电子邮箱。

辅助通知以甲方的发送记录为准。甲方未采取上述辅助方式进行通知,或乙方因某种原因无法收到或者没有收到以辅助方式进行的通知,乙方仍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包括但不限于追加保证金、自行减仓等在内的合同义务。

乙方保证开户时所留存的相关联系方式正确,并且在出现变更时及时到甲方营业场所进行信息变更,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五十七条 甲方可以采用公司网站公告、营业场所公告、甲方为乙方提供的交易系统终端等任意一种方式向乙方公示交易所、中国结算或公司业务规则变更、保证金调整、手续费变更、出入金时间调整、行权时间调整、期权到期日风险提示等通知。

第五十八条 甲方通过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提供的交易结算报告内容包含了商品期货、期权,金融期货、期权以及股票现货、期权等通过甲方经纪业务通道进行的交易,整个交易结算报告作为乙方的综合报告。

第五十九条 乙方有义务及时关注自己的交易结果、持仓情况、保证金、权益变化和追保情况,并妥善处理持仓,如果乙方因某种原因无法收到或者没有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应于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30分钟前向甲方提出,否则,视同乙方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乙方提出未收到交易结算报告的,甲方应及时补发。

第六十条 乙方在交易日开市前30分钟未对前日交易结算报告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对交易结算报告记载事项的确认。异议应由乙方本人或其授权的结算单确认人以书面方式(传真或当面提交)向甲方提出,甲方应当及时处理所收到的书面异议。

第六十一条 乙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确认后方可生效。否则,由变更造成的通知延误或者损失均由提出变更方负责。

第六十二条 乙方对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确认,视为乙方对该日及该日之前所有持仓和交易结算结果、资金出入的确认。

第六十三条 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交易结算报告的记载事项出现与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不符的,乙方的确认不改变乙方的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对于不符事项,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原始财务凭证及交易凭证另行确认。

第六十四条 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以约定方式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的,甲方应当根据原始指令记录和交易记录及时核实。当对与交易结果有直接关联的事项发生异议时,为避免损失的可能发生或者扩大,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异议时,有权(但无义务)将发生异议的持仓合约进行平仓或者重新执行乙方的交易指令。由此发生的损失由有过错一方承担。

 

第六章 行权

第六十五条 期权合约到期前3个交易日内,甲方采取期权交易客户端弹窗方式或电话或短信等通知方式,逐日提醒乙方妥善处理期权交易持仓。

第六十六条 乙方行权的,应当在规定的行权日内的行权申报时段向甲方提交委托指令,并应符合交易所和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接受乙方的行权指令。

第六十七条 期权交割采取给付合约标的的方式进行,交易所或中国结算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乙方对认购期权行权的,应当在提交行权指令时向甲方提交足额的行权资金。乙方对认沽期权行权的,应当在提交行权指令时在证券账户中存放足额的合约标的。乙方未按时提交或存放足额的资金或合约标的的,甲方有权拒绝接受其行权指令。

第六十九条 按照交易所行权指令合并申报业务规则,相同合约标的、相同到期日、相同合约单位的认购期权和认沽期权满足特定的行权价条件,可在特定时间内进行行权指令合并申报委托,该合并申报委托指令不用提交行权资金和合约标的,日终进行现金结算。投资者可多次提交行权指令合并申报,累计申报的行权数量不应超过其持有的权利仓净头寸(即合约账户同一合约到期组合策略解除后,权利仓和义务仓对冲后的持仓)。行权指令合并申报业务的相关规则以交易所公布的通知为准。

第七十条 乙方为认沽期权的卖方的,应当在行权日收盘前在账户中存放足额的行权资金;乙方为认购期权卖方的,应当在行权日收盘前在证券账户内存放足额的合约标的。乙方未按时提交或存放足额的资金或合约标的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卖出期权持仓进入行权交收环节,并对其卖出期权持仓在行权日收盘前进行平仓。平仓所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乙方承担。行权日日终,甲方有权根据中国结算对乙方进行行权指派计算的证券和资金应收付数量,如乙方是净应付券方,甲方有权冻结乙方证券账户中相应的合约标的,若乙方证券账户中应付证券不足,甲方有权在行权日日终冻结现金结算保证金;如乙方是净应付资金方,甲方有权冻结乙方保证金账户中相应的资金。

第七十一条 根据交易所或中国结算的规定,行权交割采取现金结算方式的,乙方若为资金应付方,应当在行权交收前向甲方提交足额的资金。

第七十二条 乙方出现行权应付合约标的交割不足的,甲方按照交易所、中国结算业务规则的规定,以交易所或者中国结算公布的行权现金结算价格,对乙方相应期权合约进行现金结算行权交割。但甲方根据交易所、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利用自有证券履行行权交割义务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 除以下几种情形外,乙方出现行权应付合约标的交割不足的,构成行权合约标的交割违约:

(一)期权合约行权日遇合约标的全天停牌、临时停牌直至收盘,乙方对其持有的实值认沽期权提交行权申报,中国结算对其因合约标的不足未通过有效性检查的行权申报,按照交易所公布的行权现金结算价格,以现金结算方式进行行权交割;

(二)期权合约交收日遇合约标的全天停牌、临时停牌直至收盘,对于乙方行权交割中应交付的合约标的不足部分,按照交易所公布的行权现金结算价格,以现金结算方式进行行权交割;

(三)期权交易出现异常情形,根据交易所向市场发布的公告,对相应期权合约按照交易所公布的行权现金结算价格,以现金结算方式进行行权交割。

第七十四条 乙方构成行权合约标的交割违约的,甲方可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按照中国结算公布的价格,对乙方相应期权合约进行现金结算行权交割,并有权按照甲方所垫付资金的0.2%按日向乙方收取违约金;

)自行决定利用自有证券,通过乙方证券账户履行甲方向中国结算的交割义务(甲方无需就此另行通知乙方),相应行权资金由甲方收取,不交付乙方。同时,甲方对垫付资金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向乙方按日收取利息,垫付资金和利息在乙方保证金账户内进行冻结,日终进行划扣。

第七十五条 乙方在行权交割中出现应交付的合约标的不足,其合约账户持有未到期备兑开仓合约的,相应备兑证券将被用于当日的行权交割。由此造成的备兑证券不足部分,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补足备兑备用证券或者自行平仓,否则甲方将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处理,沪市直接实施强行平仓,深市转为普通义务仓并收取保证金。

第七十六条 乙方出现行权应付资金交收不足的,甲方有权自行决定以自有资金履行向中国结算的交收义务;若甲方以自有资金履行向中国结算的交收义务,甲方除按所垫付资金的0.2%按日向乙方收取违约金外,甲方还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按日向乙方收取甲方所垫付资金的利息。垫付资金和利息在乙方保证金账户内进行冻结,日终进行划扣。

第七十七条 乙方出现行权资金交收违约但甲方未对中国结算行权资金交收违约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暂不交付不低于交收违约金额的应收合约标的。

暂不交付乙方的应收合约标的由甲方委托中国结算划付至甲方证券处置账户,甲方有权将证券处置账户内相应证券卖出,用于补足乙方欠付的资金本息和支付相关费用(含违约金),如甲方处置证券后仍不足偿还乙方所欠付甲方的资金本息和相关费用(含违约金), 甲方有权对乙方所欠资金进行追讨;如甲方处置证券后, 补足乙方欠付的资金本息和支付相关费用(含违约金)外有剩余的资金的,甲方在三个交易日内归还乙方。

上述情形下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七十八条 甲方进行相关证券处置时,有权自行选择处置证券的品种、数量、价格,乙方同意不以处置的时机未能选择最佳价格或者数量为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益。

第七十九条 乙方行权资金交收违约并造成甲方对中国结算违约的,甲方有权将乙方相当于交收违约金额的应收合约标的指定为暂不交付合约标的并由中国结算按其业务规则进行处置。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八十条 行权交收通知、行权资金的交收、合约标的交割及行权交收违约的处理办法,依照交易所、中国结算的交收规则以及本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 乙方在此声明:(  )同意(  )不同意委托甲方进行协议行权。(如乙方未明确选择,默认为“不同意”)。乙方委托甲方代为发出行权申报的期权合约范围为所有持仓合约,委托甲方代为发出行权申报的触发条件为盈利百分之一,委托甲方代为发出行权申报的数量为乙方账户持有的所有权利仓和义务仓对冲后的未平仓到期权利仓合约。

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为乙方发出行权申报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权结果,并履行合约标的交割、行权资金交收义务。

甲方在行权日收盘后启动协议行权程序,对符合协议行权触发条件的行权委托进行申报。触发行权委托申报时,认购期权需要保证金账户中有足额的行权资金,认沽期权需要证券账户中有足额的标的。对于行权资金不足等导致协议行权未成功的情形,甲方不保证持续跟踪账户的资金状况,乙方在行权日收盘后转入资金的,需要乙方自行进行行权委托申报。

协议行权暂不支持行权指令合并申报。

乙方可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变更相关委托事项。乙方撤回协议行权申报委托权限的,应当提前三个交易日以书面方式告知甲方。

 

 

第七章 风险控制

第八十二条 乙方可以以现金或者本合同规定的证券形式向甲方交纳保证金,用于期权交易的结算和期权合约的履行。

甲方根据中国结算及交易所的规定,确定乙方可以提交为保证金的证券品种、范围、折算率以及最高限额等事项,并以公告、通知等方式告知乙方,乙方应当遵守。

第八十三条 乙方以现金形式交纳的保证金(以下简称资金保证金)额度,与乙方以证券形式交纳的保证金(以下简称证券保证金)按照甲方规定的折算率折算后的额度合并计算。

第八十四条 乙方应当及时、足额向甲方交纳保证金,甲方按照交易所及中国结算规定的标准上浮一定比例收取维持保证金和开仓保证金。

第八十五条 甲方对乙方卖出开仓申报计算对应的开仓保证金额度,并根据乙方保证金余额情况,对其卖出开仓及买入开仓申报进行前端控制。

第八十六条 乙方保证金余额少于卖出开仓申报对应的开仓保证金额度的,该卖出开仓申报无效。乙方保证金余额等于或者高于卖出开仓申报对应的开仓保证金额度的,该卖出开仓申报有效,甲方在其保证金数据中记减相应的开仓保证金额度。

乙方进行买入开仓时,其资金保证金余额少于买入开仓对应的权利金额度的,该买入开仓申报无效。资金保证金余额等于或者高于买入开仓对应的权利金额度的,该买入开仓申报有效,甲方在其保证金余额中记减相应的权利金额度。

第八十七条 乙方就其持仓合约构建组合策略的,甲方按照交易所及中国结算规定的标准上浮一定比例或上浮固定金额收取相应保证金。

第八十八条 按照交易所组合策略业务规则,乙方对认购期权保证金开仓成功转换为备兑开仓的,甲方按照备兑开仓规则锁定备兑证券并释放收取的保证金。

第八十九条 甲方在期权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客户保证金账户,统一存放并管理乙方及甲方其他客户交纳的用于期权交易的资金。

第九十条 乙方资金保证金的出入金方式应符合本合同约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以及保证金存管银行资金结算的有关规定。

第九十一条 甲方在中国结算开设股票期权客户证券保证金账户,统一存放并管理乙方及甲方其他客户交纳的用于期权交易的证券保证金。

第九十二条 乙方知晓并同意,存放在甲方客户证券保证金账户内的证券,作为甲方向中国结算提交的证券保证金,用于甲方期权结算和保证期权合约的履行。

第九十三条 乙方可以通过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的网站(www.cfmmc.com)查询期权、期货保证金相关合并信息

第九十四条 乙方交存的保证金属于乙方所有,除下列可划转的情形外,甲方不得挪用乙方保证金:

(一)依照乙方的指示支付可用资金;

(二)为乙方交存保证金;

(三)为乙方支付期权合约权利金;

(四)为乙方支付期权行权交收价款或者乙方未履约情况下的违约金;

(五)乙方应当支付的手续费、费用或者代扣税款;

(六)根据中国结算业务规则以自有资金垫付乙方款项后,收回垫付的款项本息及违约金;

(七)根据中国结算业务规则以自有证券通过乙方合约账户履行甲方行权结算义务后,收回相应的行权资金;

(八)转回利息收入;

(九)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交易所、中国结算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 乙方应当根据甲方确定的比例交纳保证金。甲方有权根据交易所、中国结算的规定、市场情况,或者甲方认为有必要时自行调整保证金比例。甲方调整保证金比例时,以甲方发出的调整保证金公告或者通知为准。

第九十六条 甲方认为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风险较大时,有权对乙方采取单独提高保证金比例、限制开新仓、冻结期权或期货账户可用资金、强行平仓等措施,而无需征得乙方同意。在此种情形下,处理通知单独对乙方发出。

第九十七条 甲方应当对乙方保证金账户的有关信息保密,但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为保障乙方保证金的安全,乙方同意甲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要求,向期权保证金安全存管机构报送乙方与保证金安全存管相关的信息。

第九十八条 乙方在其交易及持仓过程中,应当随时关注自己的期权、期货交易状况以及持仓、保证金和权益变化情况,并及时有效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风险。

第九十九条 如当日结算后,乙方保证金不足甲方规定保证金标准的,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五十六条约定方式向乙方发出风险通知。乙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集合竞价开始前及时追加足额保证金或者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使乙方保证金满足甲方规定的保证金标准,否则甲方有权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就不足部分对乙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手续费以及由此发生的全部损失(包括穿仓损失)。

第一百条 在交易过程中,乙方保证金不足甲方规定保证金标准的,乙方必须立即补足保证金或者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使乙方保证金满足甲方规定的保证金标准,不得以“不在场、不知情、甲方未通知”等为由不履行风险处置义务、拖延风险处置时间。否则甲方有权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就不足部分对乙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手续费以及由此发生的全部损失(包括穿仓损失)。

第一百〇一条 甲方因乙方保证金不足实施强行平仓时,按照下列原则执行平仓:

1、选择平仓合约的原则:优先平仓需要保证金多的、持仓量大的以及流动性好的合约。当乙方持有普通义务仓和交易所组合策略或备兑持仓的优先平普通义务仓

2、执行时间申报价格和方式:超过约定平仓时间的,方将以限价、市价以及涨跌停板价(极端行情)对方持仓进行强行平仓。

第一百〇二条 当乙方参与沪市备兑开仓持仓所需的备兑证券不足时,甲方向乙方发出风险通知,乙方应当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或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追加备兑证券或者自行平仓。乙方未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或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追加备兑证券或者自行平仓的,甲方有权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就不足部分对乙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备兑证券足额。

当乙方参与深市期权备兑开仓持仓所需的备兑证券不足时甲方向乙方发出风险通知,乙方应当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或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追加备兑证券或者自行平仓。乙方未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或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追加备兑证券或者自行平仓的,中国结算将在日终结算时对备兑证券不足的备兑仓转为普通仓,同时甲方将向乙方收取相应的保证金。乙方应当关注备兑证券不足当日日终备兑仓被转为普通义务仓后将收取保证金的风险,并及时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补足备兑证券、自行平仓或补足备兑仓转为义务仓所需要的保证金。

当乙方参与深市期权备兑开仓,备兑证券不足且转为普通义务仓后出现保证金不足时,甲方向乙方发出保证金不足的风险通知,乙方应当及时补足保证金或自行平仓。乙方未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甲方有权按保证金不足部分对乙方账户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进行强行平仓。

当客户盘中备兑备用证券不足时,甲方可以冻结或者锁定该客户证券账户中未锁定的合约标的。乙方备兑开仓持仓在存续期内出现备兑证券不足的,甲方可以按备兑不足期权合约数量锁定乙方保证金账户内相应保证金。

第一百〇三条 甲方因乙方备兑证券不足实施强行平仓时,按照下列原则执行平仓:

1、选择平仓合约的原则:优先平仓需要保证金多的、持仓量大的以及流动性好的合约。当乙方持有普通义务仓和交易所组合策略或备兑持仓的优先平普通义务仓

2、执行时间申报价格和方式:超过约定平仓时间的,方将以限价、市价以及涨跌停板价(极端行情)对方持仓进行强行平仓。

第一百〇四条 甲方根据交易所的持仓限额规定,对乙方未平仓合约数量进行管理,并据此对乙方的开仓及持仓情况进行前端控制。甲方可以根据交易所公布的持仓限额标准以及乙方实际情况,乙方的持仓限额进行调整,并事后以邮件或短信等方式告知乙方。

第一百〇五条 乙方为个人投资者的,甲方按照交易所的标准核定其持有的权利仓对应的总成交金额限额(以下简称买入金额限额),并据此对乙方买入开仓并持仓情况进行前端控制。甲方可以根据交易所公布的标准以及乙方实际情况,调整乙方的买入金额限额标准,并以公司网站、电话或短信等方式告知乙方。

第一百〇六条 当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数量超过持仓限额规定时,甲方将通过期权交易客户端或其他方式对乙方发出平仓通知。乙方未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自行平仓的,甲方有权对乙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满足持仓限额要求。

深市期权按单一A股证券账号对应的衍生品合约账号合并进行限仓额度控制,若乙方在多家期权经营机构开立深市期权账户,虽然按甲方设定的限仓标准没有发生超限,但仍可能合并计算超出深交所限仓额度。在这种情况下,甲方将深交所发出的强行平仓通知转发给乙方,若乙方未在要求的时间内自行平仓,甲方将按深交所要求进行强行平仓。

因交易所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等原因统一降低持仓限额、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对乙方的持仓限额作出调整或者乙方申请的持仓额度到期,导致乙方未平仓合约数量超过持仓限额规定的,甲方不对乙方超出持仓限额的持仓实施强行平仓,但乙方在自行平仓直至满足降低后的持仓限额前不得再进行相应买入或者卖出开仓。

第一百〇七条 甲方因乙方超出持仓限额实施强行平仓时,按照下列原则执行平仓:

1、选择平仓合约的原则:优先平仓需要保证金多的、持仓量大的以及流动性好的合约。当乙方持有普通义务仓和交易所组合策略或备兑持仓的优先平普通义务仓

2、执行时间申报价格和方式:超过约定平仓时间的,方将以限价、市价以及涨跌停板价(极端行情)对方持仓进行强行平仓。

第一百〇八条 乙方知晓并同意,交易所、中国结算有权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对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实施强行平仓。乙方不对交易所或中国结算根据业务规则规定执行的强行平仓主张权益。

第一百〇九条 甲方、中国结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或者本合同约定进行强行平仓时,乙方是直接责任人的,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产生的结果,并享有强行平仓产生的盈利,由于市场原因导致甲方无法采取强行平仓措施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不是直接责任人的,由甲方先行向乙方承担相关损失,再向直接责任人追索,乙方应当提供必要协助。

第一百一十条 甲方选择的平仓价位和平仓数量在当时的市场条件应当属于合理的范围。乙方同意不以强行平仓的时机未能选择最佳价位和数量为由向甲方主张权益。

甲方强行平仓不符合法定或者约定条件并有过错的,除乙方认可外,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恢复被强行平仓的持仓,或者根据乙方的意愿采取其他合理的解决办法,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甲方在采取本节规定的强行平仓措施后,应在事后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乙方。

第一百一十一条 乙方交易所要求报告持仓情况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及时间要求,向甲方报告其持仓、资金以及交易用途等情况,并由甲方提交给交易所。

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履行报告义务,向甲方如实提供前款所列资料,保证所提供资料真实、准确、完整。若乙方不提供或甲方有合理理由怀疑其提供的信息虚假或不准确,甲方有权要求其及时补正。若乙方不按要求补正,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提高保证金、限制开仓、限制乙方合约账户全部或部分功能、拒绝乙方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

(一)乙方提供的资料、证件失效或严重失实的;

(二)甲方认定乙方资金来源不合法,或乙方违反反洗钱监管规定的;

(三)乙方有严重损害甲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四)乙方发生符合交易所异常交易认定标准的异常交易行为或其他违规交易行为的;

(五)甲方应监管部门要求或者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交易所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合同经乙方签字(乙方为自然人的,由乙方本人签字;乙方为机构的,由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甲方加盖合同章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交易所或者中国结算的业务规则发生变化,甲方有权依照上述变化直接变更本合同与此相关部分的条款,变更或补充条款优先适用。

根据上述情况的变化,甲方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的变更或补充,以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及在甲方营业场所、网站、期权交易客户端公告等方式向乙方发出,变更或补充合同于该合同发出三个交易日后生效。变更与补充合同生效之前,乙方有权与甲方进行协商。

第一百一十五条 除前条所述情况外,如需变更或者补充本合同,需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或者补充合同。变更或者补充合同经甲方授权的代表签字、加盖甲方合同章,乙方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变更或补充合同优先适用。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未列明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交易所、中国结算的规则、甲方相关业务规则以及期权交易惯例处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甲乙双方均有权经协商一致后解除本合同,合同的解除对已发生的交易无溯及力。

第一百一十八条 甲方向乙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七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未在此期间内自行清理账户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新单交易指令及资金调拨指令,乙方应对其账户清算的费用、清算后的债务余额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负全部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乙方可以通过注销账户的方式终止本合同。但在下列情况下,乙方不得注销账户或者终止合同:

(一)乙方账户上持有未平仓合约或存在交收遗留问题尚未解决;

(二)乙方与甲方有未清偿的债权、债务关系;

(三)乙方与甲方有交易纠纷尚未解决的。

第一百二十条 甲方因故不能从事期权业务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妥善处理乙方的持仓和保证金。经乙方同意,甲方应将乙方持仓和保证金转移至其他期权经营机构,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一百二十一条 乙方、甲方终止合同的,乙方应当办理书面销户手续,签署《销户声明》。

 

第九章 免责条款与争议解决

第一百二十二条 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瘟疫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当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一百二十三条 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交易所、中国结算修改业务规则或者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调整保证金、调整涨跌停价格、调整持仓限额、限制交易、取消交易、强行平仓等风险控制措施等导致乙方承担的风险或者损失,交易所、中国结算及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 由于通讯系统繁忙、中断,计算机交易系统故障,网络及信息系统故障,电力中断等原因导致指令传达、执行出现延迟、中断或数据错误,甲方没有过错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所或者中国结算发生技术故障、重大差错等突发事件及其交易所、中国结算采取的相关措施,造成乙方损失的,交易所、中国结算及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由于互联网上黑客攻击、非法登录等风险的发生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 甲方交易系统与交易所、中国结算的交易和结算系统的时间可能存在不一致。乙方通过甲方交易系统提交期权交易委托时,甲方交易系统时间仅供参考,实际申报、成交等时间以交易所交易主机的时间为准。甲方对交易系统显示时间的准确性及其与交易所、中国结算的系统时间的一致性不作任何保证,亦不就此承担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交易所或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选择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若未选择并填写,则默认为选择第(1)种方式:

1)向甲方总部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第十章 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九条 乙方不得利用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以甲方工作人员的身份活动,通过网上交易或其他形式开展期权经纪业务或其他活动。若因乙方过错而使甲方遭受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 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期权交易和交收的手续费。手续费收取按照双方约定的《手续费收取标准》执行。

乙方应当支付甲方向交易所、中国结算代付的各项费用及税款。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议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股票期权业务风险揭示书》、《投资者须知》、《开户申请表》、《手续费收取申请表》及双方签署的其他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确认已向乙方说明期权交易的风险,不保证乙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乙方投资损失;乙方确认已经认真阅读并全面接受本协议全部条款,已充分知悉,理解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自愿参与期权交易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法律后果。

乙方用于接收期权通知的邮箱地址:                                    

乙方用于接收期权通知的手机号码:                                    

 

上述手机与邮箱用于接收期权通知,若与申请表等留存不一致,以此联系方式为准。修改用于接收期权通知的邮箱地址和手机号码,请到甲方营业网点办理变更手续,注意和普通联系方式变更进行区分。

乙方采用交易所认可的非临柜方式开户的,用于接收期权通知的邮箱地址和手机号码和已开期权户保持一致。

 

 

甲方(盖章):华泰期货有限公司             乙方(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日期:      

 


华泰期货-股票期权投资者开户文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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