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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账户投资者开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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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3 10:15:28

类型:

其他

作者:

证券交易委托风险揭示书

股市有风险 入市需谨慎

 

尊敬的投资者:

没有只涨不跌的市场,也没有包赚不赔的投资。在您进入证券市场之前,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相关风险,根据证券市场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规则,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请您认真详细阅读。

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风险:

一、宏观经济风险

我国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其他国家、地区宏观经济环境和证券市场的变化,可能引起证券市场的波动,使您存在亏损的可能,您将不得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二、政策风险

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则发生变化,可能引起证券市场价格波动,使您存在亏损的可能,您将不得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三、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由于上市公司所处行业整体经营形势的变化;由于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因素,如经营决策重大失误、高级管理人员变更、重大诉讼等都可能引起该公司证券价格的波动;由于上市公司经营不善甚至于会导致该公司被停牌、摘牌,这些都使您存在亏损的可能。

四、技术风险

由于交易撮合、清算交收、行情揭示及转账是通过电子通讯技术和电脑技术来实现的,这些技术存在着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的可能,同时通讯技术、电脑技术和相关软件具有存在缺陷的可能,这些风险可能给您带来损失或转账资金不能即时到账。

由于证券交易所主机和期货公司主机客观上存在时间差,若您的委托时间早于或晚于证券交易所服务器时间,将会产生不利于您的委托成交或不成交的风险。

五、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或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交易所可以决定单独或同时采取暂缓进入交收、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等措施;诸如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瘫痪;期货公司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也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期货公司和银行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也可能导致转账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这些都会使您的交易委托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或者转账资金不能即时到账,您将不得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和不便。

六、特殊证券品种的风险

您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承受能力和对投资品种的了解程度,认真决定证券投资品种及策略,当您有意投资ST、*ST、退市整理类股票或者其他有较大潜在风险的证券品种(如权证等衍生品)时,尤其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该类证券品种可能蕴含着更大的投资风险。

七、其他风险

由于您密码失密、数字证书保管不当、投资决策失误、操作不当等原因可能会使您遭受损失;网上委托、热键委托等自助委托方式操作完毕后未及时退出,他人进行恶意操作而造成的损失;网上交易还可能遭遇黑客攻击,从而造成损失;委托他人代理证券交易,且长期不关注账户变化,致使他人恶意操作而造成的损失;由于您疏于防范而轻信非法网络证券欺诈活动,可能会使您遭受损失,上述损失都将由您自行承担。在您进行证券交易时,他人给予您的保证获利或不会发生亏损的任何承诺都是没有根据的,类似的承诺不会减少您发生亏损的可能。

特别提示:本公司敬告投资者,请您配合期货公司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客观判断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与证券交易涉及的各类金融产品的风险是否相匹配,审慎进行投资。

如您是具备证券投资资格的境外投资者,在参与境内证券市场投资前,应充分知晓境内证券市场的相关法规知识、境内证券市场风险特征,了解并遵守境内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业务规则及相关规定等。

证券市场是一个风险无时不在的市场。您在进行证券交易时存在赢利的可能,也存在亏损的风险。本风险揭示书并不能揭示从事证券交易的全部风险及证券市场的全部情形。您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识,认真考虑是否参与证券交易。当您决定参与证券交易时,请您务必认真阅读风险揭示书并签字。

本《证券交易委托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证券交易业务的所有风险。故您在参与证券交易业务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业务规则及协议条款,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证券交易业务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客户须知

 

尊敬的客户:

当您投资金融市场的时候,请您务必了解以下事项:

一、充分知晓金融市场法规知识

当您自愿向期货公司申请开立客户账户时,应充分知晓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业务规则及期货公司的业务制度和业务流程。如您委托他人代理开立客户账户的,代理人也应了解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业务规则及期货公司的业务制度和业务流程。

二、审慎选择合法的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当您准备进行证券交易等金融投资时,请与合法的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签订客户账户开户协议以及其他业务协议等。有关合法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信息可通过公司网站(www.htfc.com)进行查询。

三、严格遵守账户实名制规定

当您开立客户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机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使用实名,保证开户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保证资金来源合法。如您的个人身份信息发生变更,您应当及时与所委托的期货公司分支机构联系进行变更。

四、严禁参与洗钱及恐怖融资活动

如您的交易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期货公司将依法履行大额交易、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如您先前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未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期货公司可中止为您办理业务。

五、妥善保管身份信息、账户信息、数字证书、账户密码

为确保您账户的安全性,我们特此提醒您,在申请开立客户账户时,您应自行设置相关密码,避免使用简单的字符组合或本人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相关信息作为密码,并定期修改密码。您应妥善保管身份信息、账户信息、数字证书及账户密码等,不得将相关信息提供或告知他人使用(包括期货公司工作人员)。由于身份信息、账户信息、数字证书或账户密码的泄露、管理不当或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和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

在开立证券账户时客户知悉并同意期货公司有权采集并留存客户的影像资料(包括自然人客户的身份证正面及反面扫描件、头部正面照等;法人客户开户代理人头部正面照及其身份证正面及反面扫描件、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等),同时客户保证提供正确有效的本人通讯及邮件联系方式以作为重要信息的接收渠道。

六、选择适当的金融产品

金融市场中可供投资的产品有很多,其特点和交易规则也有很大不同,请您了解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尽量选择相对熟悉的、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匹配的金融产品进行投资。在投资之前,请您务必详细了解该产品的特点、潜在的风险和交易规则,由于您投资决策失误而引起的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

此外,除依法代销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的在境内发行并允许代销的各类金融产品外,期货公司不会授权任何机构(包括期货公司分支机构)或个人(包括期货公司工作人员)擅自销售金融产品。因此,在购买金融产品时,请您核实该产品的合法性,不要私下与期货公司工作人员签署协议或向其交付资金。

七、可从事的证券交易

您在期货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只能从事与股票期权备兑开仓以及行权相关的标的证券交易,如您的证券交易超出上述范围,期货公司有权对您的证券账户或账户内证券采取相关限制或处置措施,包括并不限于限制开仓、强行撤单、强行平仓等,由此可能引起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八、选择熟悉的委托方式

期货公司为您提供的委托方式有柜台、自助以及您与期货公司约定的其他合法委托方式。其中,自助方式包括网上委托、电话委托、热键委托等,具体委托方式以实际开通为准。请您尽量选择自己相对熟悉的委托方式。请您详细了解各种委托方式的具体操作步骤,由于您操作不当而引起的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对于通过互联网进行操作的方式,您应特别防范网络中断、黑客攻击、病毒感染等风险,避免造成损失。

九、审慎授权代理人

如果您授权代理人代您进行交易,我们建议您,在选择代理人以前,应对其进行充分了解,并在此基础上审慎授权。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您的名义进行的行为即视为您本人的行为,代理人向您负责,而您将对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的代理行为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特别提醒您不得委托期货公司工作人员(包括居间人)作为您的代理人。

十、切勿全权委托投资

除依法开展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外,期货公司不会授权任何机构(包括期货公司分支机构)或个人(包括期货公司工作人员)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建议您注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除依法开展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外,不要与任何机构或个人签订全权委托投资协议,或将账户全权委托期货公司工作人员操作,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将由您本人自行承担。在参与依法开展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时,请您务必详细了解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核实所参与的资产管理产品的合法性。

十一、严禁参与洗钱及恐怖融资活动

如期货公司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您的账户、资产或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期货公司将依法履行大额与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并有权在合理评估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后续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您账户的交易方式、规律、频率,拒绝向您提供服务甚至终止业务关系;如您先前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包括代理人、机构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人员、受益所有人身份证件),未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期货公司可中止为您办理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限制您账户出金、限制转托管)。

十二、期货公司客户投诉电话

当您与签订协议的期货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发生纠纷时,可拨打期货公司客户投诉电话进行投诉(400 628 0888)。

 

 

证券账户开户协议

 

甲方:华泰期货有限公司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为“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相关规章,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自律规则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为乙方开立期货公司客户证券账户(以下简称“客户账户”或“账户”)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双方声明和承诺

第一条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一)乙方具有中国法律所要求的进行与股票期权备兑开仓及行权相关的证券市场(以下简称“证券市场”)金融投资活动的主体资格,不存在中国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等禁止或限制进行金融投资的任何情形, 并保证用于进行金融投资的资金来源合法;

(二)乙方已经充分了解并自愿遵守有关客户账户开立的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和甲方客户账户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等规定;

(三)乙方保证,其在本协议签署之时,以及存续期间内,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和其他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承担因资料不实、不全或失效引致的全部责任,同意甲方对乙方信息进行合法验证和报送;

(四)乙方承诺审慎评估自身投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其所参与金融活动的风险;

(五)乙方确认,其已阅读并充分理解和接受《客户须知》和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双方权利、义务和免责条款。

第二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一)甲方是依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期货经营机构,甲方的经营范围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经营内容为限;

(二)甲方具有开展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乙方提供本协议下约定的金融服务;

(三)甲方已按规定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四)甲方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的规定;

(五)除依法开展甲方营业范围内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外,甲方不接受乙方的任何全权交易委托,不对乙方进行的金融活动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任何形式的保证,不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误导乙方,不诱使乙方进行不必要的金融市场投资或任何其他投资行为;

(六)甲方承诺遵守本协议,按本协议为乙方开立客户账户并提供相关账户服务。

 

第二章 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权利

1.享有甲方承诺的各项服务的权利;

2.有权获知有关乙方账户的功能、委托方式、操作方法、佣金及其他服务费率、利率、交易明细、资产余额等信息;

3.有权在甲方的营业时间或与甲方约定的其他时间内,在甲方经营场所或通过甲方提供的自助方式,查询和核对其客户账户内的资金或证券的余额和变动情况;

4.有权监督甲方的服务质量,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服务进行意见反馈或投诉;

5.享有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义务

1.确保客户账户仅限乙方本人使用,不得出租或转借该客户账户;

2.严格遵守本协议及甲方公布的所有相关服务规则、业务规定等,由于乙方未遵守本协议或甲方的服务规则和业务规定等而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3.对所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乙方信息发生任何变更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失效、过期的,应及时以甲方认可的方式进行修改。如因乙方未能及时以甲方认可方式对乙方信息进行修改而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4.妥善保管身份信息、账户信息、数字证书及账户密码等,不得将相关信息提供或告知他人使用。由于乙方对上述信息、数字证书或账户密码的泄露、管理不当或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5.及时关注和核对客户账户中各项交易、资金记录等。如发现有他人冒用、盗用等异常或可疑情况时,应立即按照甲方的业务规定办理账户挂失或密码重置手续。在乙方办妥上述相关手续前已发生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6.确保客户账户只从事与股票期权备兑开仓以及行权相关的标的证券交易;

7.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的规定,对乙方身份和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验证和审核,决定是否为乙方开立客户账户并提供相关账户服务等;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制定账户管理相关的业务规定和流程,并要求乙方遵守和执行;

3.如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账户服务从事洗钱或恐怖融资活动、非真实交易或其他违法违规活动的,甲方有权停止为乙方提供账户服务;

4. 如乙方使用账户超出与股票期权备兑开仓以及行权相关的标的证券交易的范围或者出现相关的标的证券交易行为异常的,甲方有权对账户或账户内证券采取相关限制或处置措施,包含并不限于限制开仓、强行撤单、强行平仓等;

5.享有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义务

1.告知乙方账户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则和规定,并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

2.依照相关法律及乙方以甲方认可的方式发出的指示,及时、准确地为乙方办理账户开立、查询、变更和注销等手续;

3.公布咨询投诉电话,对乙方的咨询和投诉及时答复和办理;

4.对乙方提供的申请资料、业务记录和其他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出售、传播及违背客户意愿使用客户信息,但根据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披露上述信息的除外。由于甲方对乙方提供的上述信息、数字证书或账户密码的泄露、管理不当造成的后果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5.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的规定,履行投资者教育、适当性管理、客户回访、反洗钱等有关职责和义务;

6.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注销

第五条 甲方可以在经营场所内为乙方现场开立账户,也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通过见证、网上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为乙方开立账户。

甲方代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法律、法规、规章认可的其他机构,为乙方开立证券账户或其他账户的,应遵循相关规定。

第六条 乙方在申请开立账户时,须出具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按照甲方业务规定,如实提供和填写有关信息资料,配合甲方留存相关复印件或影印件、采集影像资料等工作。乙方委托他人代理开户时,代理人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文件,自然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开户的(仅限现场开户方式),代理人应当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文件。

第七条 乙方在成功申请开立账户后,应及时自行修改密码并妥善保管,避免使用简单的字符组合或本人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相关信息作为密码。

乙方应当定期修改密码,并充分认识由于密码设置过于简单而可能导致的风险。甲方对乙方密码保管不善导致的各种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为保护乙方权益,乙方须配合甲方就账户开立等有关事宜对乙方进行回访,甲方应以适当方式予以留痕。如回访时出现异常,甲方有权限制账户的开通或使用。

第九条 乙方须配合甲方进行投资者教育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甲方须将评估的结果告知乙方,评估方式可以采用书面或电子方式。乙方可通过书面或网上方式查询评估的结果。

第十条 乙方变更乙方信息中的重要资料时,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按甲方要求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所述乙方信息中的重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称、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及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职业、授权代理人及授权事项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乙方申请变更客户名称、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及号码等关键信息时,应当经甲方重新进行身份识别,约定按现场方式办理。

第十二条 在以下所有条件均满足时,乙方可以向甲方申请注销其客户账户:

(一)账户内托管资产余额为零;

(二)账户内交易的结算、交收等均已经完成;

(三)账户不存在任何未解除的限制措施;

(四)账户不存在任何未了结的债权债务;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的情形。

第十三条 乙方申请注销其客户账户,应按甲方业务规定,并经甲方重新进行身份识别和审核后,采取现场方式办理。甲方依照本协议的约定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注销客户账户时,也适用同样规则。

 

第四章 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甲方为乙方开立的账户只能从事与股票期权备兑开仓以及行权相关的标的证券交易。甲方为乙方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乙方所参与金融活动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金融投资等金融活动产生的清算交收、收益分配、支付结算、计付利息等。

第十五条 乙方存取资金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为保护乙方权益,乙方在操作账户时,如果连续多次输错密码(连续输错密码的次数和次数限制以甲方的电脑记录为准),甲方有权暂时冻结乙方的交易账户。乙方账户的解冻事宜按照甲方业务规定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乙方委托甲方代理证券市场投资或参与其他金融投资所发出的交易指令,应符合证券市场及其他金融市场的交易规则,并应符合本协议以及甲乙双方达成的其他有关协议的约定。乙方发出的交易指令成交与否,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金融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甲方按照相关交易规则和结算规则代理乙方进行清算交收。

第十八条 乙方通过其账户下达的交易指令及下达指令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证券市场及其他金融市场交易规则的规定。如乙方的交易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证券市场及其他金融市场交易规则等规定,甲方有权按照证券交易所及其他金融监管机构或自律性组织的要求对乙方账户采取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时间限制、数量限制、金额限制、品种限制等,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甲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金融市场交易和登记结算规则进行清算交收,并收取乙方各项交易费用、佣金、服务手续费,代扣代缴税费等。

甲方有权依法制定上述佣金及其他服务费用的收取标准,并可根据市场状况调整上述收取标准,但甲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事先履行有关备案及公告程序,告知乙方。

第二十条 乙方应当妥善保管身份信息、账户信息、数字证书和账户密码。乙方使用数字证书或密码进行的操作视为本人操作。乙方通过使用数字证书和密码办理的文件签署、信息变更等行为和转账、交易等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视为上述各项行为或交易的合法有效凭证。

第二十一条 当乙方遗失账户资料、数字证书或账户密码,或发现有他人冒用、盗用等异常或可疑情况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或数字证书签发机构办理挂失或密码重置,在挂失或密码重置生效前已经发生的交易或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甲方未及时办理,造成乙方损失加重的,甲方应对损失加重的部分做出赔偿。

第二十二条 乙方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甲方业务规定,授权代理人为其办理相关业务及下达交易指令等,并可以甲方认可的方式撤销上述授权。

乙方授权代理人在授权期限及范围内办理的相关业务和下达的交易指令,视同乙方本人所为。

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全权委托甲方工作人员代理其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要求乙方限期纠正,乙方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甲方可视情形对乙方账户采取相应措施。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一)有充分证据证明乙方以前开立的账户有假名情况,应立即要求乙方重新开立真实身份的账户,如乙方拒绝,甲方应采取停用账户的措施;

(二)乙方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甲方应当要求乙方进行更新。乙方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甲方认为必要时,应限制乙方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注销客户账户、限制账户交易或取款等);

(三)如甲方发现乙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或违反反洗钱相关规定的,甲方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和扣划客户存款;

(四)乙方存在被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异常交易行为或其他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甲方将按照证券交易所要求对乙方采取相应措施;

(五)如甲方发现乙方从事与股票期权备兑开仓及行权无关的证券交易,甲方可对乙方的账户或账户内证券采取相关限制或处置措施,包括并不限于限制开仓、强行撤单、强行平仓等,乙方承担由上述情况产生的所有结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甲方可对乙方采取相应措施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免责条款和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四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乙方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因甲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突发事故及其他非甲方人为因素,以及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等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如无过错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四、二十五条所述事件发生后,甲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乙方损失可能的进一步扩大。

第二十七条 如出现涉及乙方财产继承或财产归属的事宜或纠纷,甲方将按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件或司法机关出具的生效裁判文书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的规定协商解决。

第二十九条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或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选择下列第__种方式解决,若未选择并填写,则默认为选择第(1)种方式:

1)向甲方总部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第六章 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条 本协议可采用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签署。

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乙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协议后本协议即告生效,乙方电子签名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协议。

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的,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业务规则及交易规则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签署后,若前款所述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发生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规定存在差异,甲方认为应据此修改或变更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将由甲方在其经营场所或网站以公告方式通知乙方,若乙方在三个交易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生效,并成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拘束力。

第三十三条 甲方提出解除本协议的,应以向乙方发送通知(以下称为“解除通知”)的方式告知乙方,并在该解除通知中说明理由。如甲方是依照本协议第二十三条的约定解除本协议,则在甲方发出解除通知之时,本协议即解除。解除通知的方式适用本协议第三十六条的约定。

乙方在收到甲方的解除通知后应按照第十三条所约定的账户注销方式办理销户手续。在乙方收到甲方解除协议通知至乙方销户手续期间,甲方不再接受乙方除卖出持有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外的其他委托指令。

第三十四条 如乙方提出解除本协议的,应依照本协议第十二条、十三条约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账户注销手续。在乙方办理完账户注销手续后,本协议即告终止。乙方的销户申请应以双方事前约定或甲方认可的方式提出。在乙方提出销户申请时起,甲方不再接受乙方除卖出持有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以外的所有其他委托指令。

第三十五条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调整,导致甲方在本协议下为乙方提供的金融服务无法正常开展的,本协议将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生效之日起自动终止,在此情况下,甲方无须对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协议所指甲方的通知方式除上述条款中已有约定外,可以是书面通知、电话通知、短信通知、邮件通知或公告通知等。

邮寄的书面通知自送达乙方联系地址时生效,因乙方自己提供的联系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甲方、乙方或者其指定的代理人拒绝签收,导致书面通知未能被乙方实际接收的,书面通知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电话通知、短信通知和邮件通知即时生效;公告通知在甲方公告(公告内容由甲方在其营业场所及网站或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发布)之日起七个交易日内乙方没有提出异议的,即行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协议所涉及名词、术语的解释,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没有解释的,适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等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及行业惯例。

第三十八条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变更和终止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为本协议之目的,此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法规)。

 

 

 

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

 

甲方:华泰期货有限公司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甲乙双方就乙方委托甲方代理证券(包括证券衍生品)交易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双方声明及承诺

第一条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一)乙方具有中国法律所要求的进行与股票期权备兑开仓及行权相关的证券市场(以下简称“证券市场”)投资活动的主体资格,不存在中国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自律规则、交易所及中国结算业务规则等禁止或限制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情形, 并保证其用于证券市场投资活动的资金来源合法;

(二)乙方已阅读并充分理解甲方向其提供的《证券交易委托风险揭示书》,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证券市场投资风险;乙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甲方的免责条款;

(三)乙方承诺遵守证券市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并承诺按照甲方的相关业务流程办理业务。

第二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一)甲方是依照中国法律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期货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股票期权相关证券现货经纪业务资格,已按相关规定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二)甲方具有开展股票期权相关证券现货经纪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依照本协议约定为乙方的证券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三)甲方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不接受乙方的全权交易委托,不对乙方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任何形式的保证,不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不诱使乙方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

(四)甲方承诺将按照乙方发出的合法有效的委托,向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委托指令;

(五)甲方承诺遵守本协议,按本协议为乙方提供证券交易委托代理服务。

 

第二章 委托代理

第三条 双方同意,甲方接受乙方委托代理乙方证券交易,只能从事与股票期权备兑开仓以及行权相关的证券交易业务,不能超出上述业务范围,具体提供以下服务:

(一)接受并执行乙方依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下达的合法有效的委托指令;

(二)代理乙方进行资金、证券的清算、交收;

(三)代理保管乙方买入或存入的有价证券;

(四)代理乙方领取红利股息及其他利益分配;

(五)接受乙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账户内的资产及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乙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六)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委托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规定的、甲方可以代乙方进行的其他活动。

第四条 乙方在证券投资前,应先依照法律法规、相关业务规则在甲方开立账户用于乙方的证券买卖交易、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甲方代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证券账户,应遵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乙方向甲方下达委托指令的方式由双方约定。乙方向甲方下达委托指令的方式包括柜台委托、自助委托以及甲方认可的其他合法委托方式,自助委托包括网上委托、电话委托、热键委托等,具体委托方式以实际开通为准。

第六条 乙方进行网上委托时,只能使用甲方直接提供给乙方的软件,或乙方依照甲方指示从甲方指定站点下载的软件。乙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进行网上委托所产生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网上委托是指乙方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网络向甲方网上委托系统下达委托指令、获取成交结果的服务方式。网上委托的上网终端包括电子计算机、手机等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网络连接甲方委托系统的设备。

第七条 甲乙双方可以书面方式约定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委托方式之外的其他委托方式,并约定该委托方式的执行程序、身份验证方式等内容。

第八条 乙方应同时开通多种委托方式,当甲方某种自助委托系统出现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时,乙方可采用其他委托方式下达委托指令。

第九条 乙方委托甲方代理其进行证券交易而发出的委托及撤销委托等指令的内容和方式应符合证券市场的交易规则及本协议的相关约定。

乙方通过甲方委托系统进行证券交易时,如因乙方操作失误或因乙方指令违反证券市场交易规则或本协议约定,或其他非甲方过错的原因而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如乙方发出的指令被甲方委托系统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拒绝受理,则该委托应视为无效委托。

乙方在进行委托前须确保已完全了解有关交易规则,避免发出无效委托指令。

第十一条 甲方接受乙方委托指令时,如果出现由于乙方原委托指令未撤销而造成甲方无法执行乙方新的委托指令时,由此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 乙方在委托有效期内可对在甲方交易系统上未显示成交回报的委托发出撤销委托指令(交易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但由于市场价格随时波动及成交回报反馈速度滞后等原因,乙方的撤销委托指令虽经甲方发出,但乙方委托可能已在市场成交(即在证券交易所系统中已经完成交易的),此时乙方应承认并接受该成交结果。

第十三条 乙方委托指令成交与否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成交即时回报仅供参考。由于市场或设备、网络通讯等技术原因,如果出现高于乙方委托卖出价格或者低于乙方委托买入价格的成交价后长时间仍无成交即时回报的情况,此时乙方委托指令成交与否一律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甲方接受乙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账户资金和证券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根据乙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第十四条 乙方应特别注意证券市场有关股票配股缴款、红利领取、红股上市等已发布信息,并应在配股缴款截止日和红股上市当日开盘前向甲方确认配股缴款情况和红股上账情况。

第十五条 乙方发现以下异常情形时,应立即通知甲方,以保证乙方的正常交易能够尽快恢复:

(一)证券交易所已开市,乙方无法进入委托交易系统;

(二)乙方发现账户中资产余额、委托记录有异常;

(三)乙方发现有人在未经任何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其数字证书或账户密码;

(四)乙方发现其他影响其正常交易的异常情形。

出现上述系统异常情形时,如乙方未能立即通知甲方,由此而导致的后果、损失和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乙方应在委托指令下达当日日终清算后向甲方查询该委托结果,如乙方对委托结果有异议或发现任何系统异常情况,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质询。

乙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出质询的,视同乙方对该委托结果无异议。

第十七条 乙方可要求甲方为其提供买卖成交明细单。乙方可在甲方经营场所临柜查询和打印,也可通过甲方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和打印。双方另行通过书面方式约定交付方式和交付时间的,甲方应按约定执行。

第十八条 乙方的交易委托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对于乙方可能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甲方有权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乙方的交易委托采取限制措施。

 

第三章 双方的责任及免责条款

第十九条 乙方委托甲方买卖证券时,应保证其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或证券,只能从事与股票期权备兑开仓以及行权相关的标的证券交易,保证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委托指令。如甲方发现乙方从事与股票期权备兑开仓及行权无关的证券交易,甲方可对乙方的账户或账户内证券采取相关限制或处置措施,包括并不限于限制开仓、强行撤单、强行平仓等,乙方承担由上述情况产生的所有结果。

第二十条 乙方委托甲方买卖证券成交的,应当依法缴纳税费并按约定向甲方交纳佣金及其他服务费。

第二十一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乙方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因甲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突发事故及其他非甲方人为因素,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等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如无过错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一、二十二条所述事件发生后,甲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乙方损失可能的进一步扩大。

 

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四条 如出现涉及乙方财产继承或财产归属的事宜或纠纷,甲方均按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件或司法机关出具的生效裁判文书办理。

第二十五条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中国期货业协会、证券交易所或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选择下列第_种方式解决,若未选择并填写,则默认为选择第(1)种方式:

1)向甲方总部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第五章 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可采用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签署。

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乙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协议即告生效,乙方电子签名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本协议应由双方签字盖章。

本协议在以下条件均满足之日起生效:

(一)如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则双方均已在本协议上签字盖章;如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则乙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了本协议;

(二)甲乙双方已签署了《证券账户开户协议》,且《证券账户开户协议》已生效。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签署并生效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的,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业务规则及交易规则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签署并生效后,若前款所述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规定存在差异,甲方认为应据此修改或变更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将由甲方在其经营场所或网站以公告方式通知乙方,若乙方在七个交易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生效,并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九条 甲乙双方约定撤销指定交易、证券资产转托管按现场申请方式办理。

第三十条 甲方应及时为乙方办理撤销指定交易、证券资产转托管业务,但乙方账户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乙方账户为不合格账户、休眠账户的;

(二)乙方账户上存在未完成清算或交收的;

(三)乙方账户上存在未了结债权债务的;

(四)乙方账户为异常状态(如司法冻结等情形)的;

(五)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和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或者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 甲乙双方签署的《证券账户开户协议》终止或依照相关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解除时,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乙方委托甲方代理其他金融产品交易及其他相关事务的,如未另有协议约定,则参照本协议约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未作约定的,参照《证券账户开户协议》的约定执行。乙方采取的委托交易方式由双方书面约定。委托方式包括自助委托等,自助委托包括网上委托以及甲方认可的其他合法委托方式。乙方应充分了解各种委托系统的操作方法,甲方应当予以必要的解答咨询。

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变更和终止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为本协议之目的,此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法规)。

 

 


指定交易协议书

 

甲方:华泰期货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交易所指定交易相关实施细则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经过自愿协商,就指定交易的有关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选择华泰期货有限公司为其证券指定交易的代理商,并以甲方为指定交易点。甲方经审核同意接受乙方委托。乙方指定交易的证券账户、身份证号码等内容已在乙方《投资者开户申请单》中列明。

二、乙方若为个人投资者,乙方应保证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交易所指定交易相关实施细则中的各项内容。

三、指定交易的证券品种范围,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记名证券为限。

四、本协议书签订当日,甲方应为乙方完成指定交易账户的申报指令。如因故延迟,甲方应告知乙方,并最迟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完成该指定交易账户的申报指令。

五、乙方在甲方处办理指定交易生效后,其证券账户内的记名证券即同时在甲方处托管。甲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传送的指定交易证券账户的证券余额,为乙方建立明细账,用于进行相关证券的结算过户。

六、乙方在指定交易期间的证券买卖均需通过甲方代理,并有权享有甲方提供的交易查询,代领证券红利,证券余额对账等服务。甲方提供其他服务项目的,应与乙方另订协议。

七、乙方证券账户内的证券余额一经托管在甲方处,须遵守甲方有关严禁证券账户“卖空”的规定。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账户中证券卖空,甲方有权随时以市场价补进相应数量、品种的证券,乙方应承担其可能产生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八、乙方证券账户一旦遗失,应先行向甲方挂失,由甲方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该账户再被他人使用。乙方持甲方挂失证明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或其代理机构申请补办证券账户。账户一经补办,乙方应持补办账户在甲方处办理证券余额的转户手续。

九、乙方根据需要可申请撤销在甲方处的指定交易(因乙方未履行交易交收等违约责任情况除外),甲方应在乙方申请的当日为其办理撤销指定交易申报。

十、甲乙双方在指定交易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各项业务规则。

十一、乙方若在甲方处办理指定交易之前已经在其他券商处办理指定交易,乙方应及时在原指定处撤销指定。甲方对乙方因其在原指定处有关手续办理情况而影响乙方在甲方处的正常交易而遭致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二、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中国期货业协会、证券交易所或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选择下列第_种方式解决,若未选择并填写,则默认为选择第(1)种方式:

1)向甲方总部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十三、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直至乙方撤销其指定交易止。

十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上海证券交易所个人投资者行为指引

 

第一条 为引导个人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理性参与证券交易,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根据《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所为投资者提供教育、引导和服务,依法监管其证券交易行为,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条 投资者应当不断增强理性投资意识,提高对证券投资风险的防范控制能力,合法参与证券交易,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第四条 投资者应当充分理解并遵守证券市场“买者自负”原则。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应当根据相关市场信息理性判断、自主决策,并自行承担交易后果。

第五条 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前,应当掌握证券市场基本知识、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充分了解证券交易风险,掌握必要的风险防范和化解技巧。

第六条 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应当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

第七条 投资者与具有本所会员资格的期货公司签署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时,应当了解受托期货公司资质情况、仔细阅读协议条款,并根据要求签署相关风险揭示文件。

第八条 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前,应当结合自身的家庭情况、收入状况、投资目的及知识结构等因素,合理评估自身的产品认知能力与风险承受能力,理性选择合适的投资方式、投资品种、投资时机。

第九条 投资者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受托期货公司提供有关其知识结构、资信状况、交易习惯、证券投资经验等方面的个人信息,配合受托期货公司对其风险承受能力作出客观评估,以便受托期货公司对其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条 投资者应当积极参加本所或受托期货公司组织的投资者培训,详细了解并掌握有关证券产品的特点、风险、交易规则等信息。

第十一条 投资者参与高风险证券产品交易或业务前,应当充分认识其特殊风险和交易规则,书面签署相关风险揭示文件。

第十二条 投资者参与本所设立合格投资者制度的产品或业务前,应当根据本所要求,通过相关测试或认证,取得相应的合格个人投资者资格。

第十三条 投资者参与特定证券产品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其上市公告书、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表等公开资料,全面了解该证券产品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投资者应当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证券信息披露媒体或者其他相关权威媒体,获取证券市场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所网站或公众咨询服务热线,获取本所提供的证券交易知识、信息、技术等方面的服务。

第十六条 投资者应当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防范信息欺诈,不偏信盲从通过非正常渠道传播的各类传闻。

第十七条 投资者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法律法规及本所业务规则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第十八条 投资者发生异常交易行为,被本所限制交易或列为监管关注账户的,本所将要求其受托期货公司予以重点监控。

第十九条 投资者应当积极配合本所证券交易监管工作,接受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进行的调查,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投资者遇有其他市场参与人在证券交易中实施不当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司法诉讼等合法途径寻求法律救济。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维护自身权益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侵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和本所等有关单位的工作秩序。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实施不正当行为,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或有关单位工作秩序的,本所可通报其受托期货公司对其证券交易账户予以特别关注,并可依据相关规则,采取取消其特定证券产品或业务合格个人投资者资格等处理措施。投资者证券交易及相关行为涉嫌违法的,本所可提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合同编号:                 资金账户:              

开户文件签署页

乙方郑重承诺如下:

一、乙方承诺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及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

二、乙方承诺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全面、有效、合法,并且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三、乙方承诺自觉遵守与证券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各项业务规定,以及所在期货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并且自觉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所在期货公司规范证券市场行为。

四、乙方承诺在进行证券投资之前已经对证券交易规则、证券交易惯例、证券交易知识、所投资的证券产品有了一定的了解,并完全知悉证券投资过程中可能蕴含的亏损风险与盈利机会。

五、乙方承诺在开户过程中已充分接受了甲方员工对本投资者进行的投资者教育,并经甲方员工告知知晓了基本投资知识及各类投资风险。

六、乙方承诺已充分理解“投资责任自负”的含义,乙方确认:乙方进行的所有证券投资既存在盈利的可能,同时也存在亏损的可能,无论证券投资的结果是盈利或亏损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七、请在横线上抄写以下内容:

乙方承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理解《证券交易委托风险揭示书》、《客户须知》、《证券账户开户协议》、《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指定交易协议书》、《上海证券交易所个人投资者行为指引》的各项内容,愿意承担证券交易的各种风险和损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证券交易委托风险揭示书》、《客户须知》、《证券账户开户协议》、《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指定交易协议书》、《上海证券交易所个人投资者行为指引》的各项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乙方同意与华泰期货有限公司(甲方)签署《证券交易委托风险揭示书》、《客户须知》、《证券账户开户协议》、《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指定交易协议书》、《上海证券交易所个人投资者行为指引》。乙方在开户文件签署页中的签署视同对上述六项文件的签署,即相当于知晓并同意签署上述文件,具有与在上述文件中签署同等的法律效力。上述六项文件从双方签署时起生效。

 

甲方(盖章):华泰期货有限公司     乙方:                            

授权签字:(签字或盖章)         授权签字:(签字或盖章)                     

日期:               日期:     

 



华泰期货-证券账户投资者开户文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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