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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8 14:20:29
类型:
业务动态
大商所发〔2018〕110号
各会员单位:
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经研究决定,我所将在2018年清明节休市前后对各品种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作如下调整:
自2018年4月3日(星期二)结算时起,将豆粕品种涨跌停板幅度和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分别调整至7%和9%;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油、棕榈油、玉米、玉米淀粉、铁矿石、焦煤、焦炭、聚乙烯、聚氯乙烯、聚丙烯、鸡蛋、胶合板和纤维板品种涨跌停板幅度和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维持不变。
2018年4月9日(星期一)恢复交易后,自豆粕品种持仓量最大的两个合约未同时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第1个交易日结算时起,豆粕品种涨跌停板幅度和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分别恢复至5%和7%。
对同时满足《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有关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的合约,其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按照规定数值中较大值执行。
2018年清明节将至,请各会员单位做好对客户的风险提示工作,加强市场风险防范,确保市场平稳运行。
特此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
2018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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