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所发〔2018〕40号
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满足市场需求,提升交易所服务水平,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并报告中国证监会,我所对标准仓单转让货款收付业务相关规则进行了修改。根据修改后的规则,标准仓单转让的货款收付,交易双方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交易所办理。现将规则修正案予以公布,修改后的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委托交易所办理的货款收付业务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3。
特此通知。
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修正案.doc
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修正案.doc
附件3: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转让货款收付业务手续费标准.doc
大连商品交易所
2018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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