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委托人、托管人:
华泰期货金益2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 “本计划”)于2016年4月18日成立,我司作为资产管理人,根据《华泰期货金益2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第九十八条第2款—在下述情况,管理人有权变更合同内容,并至少应于变更前二(2)日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托管人:资产管理计划认购、参与、退出、非交易过户的原则、时间、业务规则等变更,拟对原《资产管理合同》第十六条第3款、第4款中关于委托人申请退出份额时对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的限制进行变更。
原《资产管理合同》第十六条第3款、第4款为:
3. 若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超过1000万份,当单笔份额累计费后收益率低于-8%(含)但不低于-10%(不含)时,委托人有权申请提前退出该笔份额,退出份额为不超过该笔份额的70%,且不受退出封闭期影响;当委托人单笔份额累计费后收益率低于-10%(含)时,委托人有权申请提前退出该笔份额的全部而不受封闭期影响。其中,“单笔份额累计费后收益率”=(估值基准日T日计划份额累计净值-该份额对应认购或参与时初始份额累计净值)÷该份额对应认购或参与时初始份额累计净值×100%;单笔份额指的是同一委托人同一时间认购或参与的计划份额。
4. 若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超过1000万份,且单笔份额累计费后收益率超过12%(含)时,委托人有权申请提前退出该笔份额盈利中的部分或者全部而不受退出封闭期影响。其中,“单笔份额累计费后收益率”=(估值基准日T日计划份额累计净值-该份额对应认购或参与时初始份额累计净值)÷该份额对应认购或参与时初始份额累计净值×100%;单笔份额指的是同一委托人同一时间申购或参与的计划份额。
现修改为:
3. 若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不低于1000万份(含),当单笔份额累计费后收益率低于-8%(含)但不低于-10%(不含)时,委托人有权申请提前退出该笔份额,退出份额为不超过该笔份额的70%,且不受退出封闭期影响;当委托人单笔份额累计费后收益率低于-10%(含)时,委托人有权申请提前退出该笔份额的全部而不受封闭期影响。其中,“单笔份额累计费后收益率”=(估值基准日T日计划份额累计净值-该份额对应认购或参与时初始份额累计净值)÷该份额对应认购或参与时初始份额累计净值×100%;单笔份额指的是同一委托人同一时间认购或参与的计划份额。
4. 若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不低于1000万份(含),且单笔份额累计费后收益率超过12%(含)时,委托人有权申请提前退出该笔份额盈利中的部分或者全部而不受退出封闭期影响。其中,“单笔份额累计费后收益率”=(估值基准日T日计划份额累计净值-该份额对应认购或参与时初始份额累计净值)÷该份额对应认购或参与时初始份额累计净值×100%;单笔份额指的是同一委托人同一时间申购或参与的计划份额。
上述未作修改的,仍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执行。我司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将严格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谨慎运用计划财产,为您提供高效、专业的服务。
本次公告修改的内容将在两个工作日后(2016年7月13日)正式生效,敬请知悉。
特此公告。
华泰期货有限公司
2016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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