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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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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08 19:17:28

类型:

其他

作者:

投资者须知

尊敬的客户:

您好!感谢您通过华泰期货有限公司进行期货交易,在您的账户开通后,我公司工作人员将会对您进行电话回访,告知您的保证金监控中心的查询用户名和密码,并和您确认您的开户信息,客服中心回访电话号码为0755--33966329,感谢您的理解和配合。

我公司客户经理将竭诚为您服务,组织您参加论坛、沙龙等投资者教育活动和客户期货专业知识、行情和交易软件操作培训,并根据您的实际情况提供其他服务。但您应当知晓客户经理不能受托理财,更不得向您做出投资收益或保本等承诺。

近期,为加强期货市场监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期货市场平稳、规范、健康运行,监管部门和期货交易所相继发布了《投资者禁止行为规定》、《关于应用自动化程序交易软件报备的通知》、《关于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报备的通知》和异常交易行为监控等规定。

而《关于应用自动化程序交易软件报备的通知》中指出程序化交易是指由计算机按照事先设定的具有行情分析、风险管理等功能的交易模型,自行下达交易信号或报单指令的交易模式。而《关于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报备的通知》中也明确了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认定标准和报备制度。各交易所的异常交易行为监控规定中明确了自成交、大额报撤单、日内过度交易、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持仓超限等异常交易行为的认定标准及处理措施。如您存在使用程序化交易软件或存在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却不如实、及时报备或不配合交易所询问等情况,交易所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谈话提醒、提交书面说明、书面警示、限制相关业务等措施。或您在交易过程中存在异常交易行为,交易所可能对您采取强行平仓、限制开仓等监管措施。

请您详细阅读禁止行为、异常交易行为的各项内容,充分了解实际控制关系认定标准和程序化交易定义,如果存在符合实际控制关系认定标准,和有使用自动化程序交易软件的情况时,请您主动到我司办理报备手续。

您还可以通过我公司的宣传资料、期货经纪合同、交易所网站等方法了解以上规定的具体内容.

我们会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服务!再次感谢您的合作!

                                                       华泰期货有限公司 

附件一:

投资者交易禁止行为须知

尊敬的期货投资者:

您在进行期货交易过程中,应当自觉规范交易行为,保证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否则,期货交易所等相关监管机构将对违规客户给予一定的处罚,涉嫌触犯刑法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您应充分了解以下行为是期货交易中的禁止行为: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合约,影响期货交易价格;

二、蓄意串通,按照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期货交易,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

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

四、利用移仓、分仓、对敲等手段,规避交易所的持仓限制,超量持仓, 控制或企图控制市场价格,影响市场秩序;

五、利用对敲等手段,影响市场价格、转移资金或者牟取不当利益,例如:

1、利用对敲手段影响交割结算价;

2、盗用他人账户利用对敲手段转移资金;

3、单位、个人客户在同一期货公司或不同期货公司利用对敲手段转移资金;

六、为影响期货市场行情囤积相关现货或者操纵相关现货市场价格而影响期货交易价格;

七、不以成交为目的或者明知申报的指令不能成交,仍恶意或者连续输入交易指令企图影响期货价格,扰乱市场秩序、转移资金或者进行利益输送;

八、利用内幕信息或者国家秘密进行期货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影响期货交易;

九、以垄断、囤积标的物和不当集中持仓量的方式,控制交易所大量指定交割仓库标准仓单,企图或实际严重影响期货市场行情或交割;

十、以操纵市场为目的,用直接或间接的方法操纵或扰乱交易秩序,妨碍或有损于公正交易,有损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十一、以非善意的期转现行为影响市场秩序;

十二、 未按要求使用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影响系统正常运作;

十三、未遵守交易所风险警示制度的有关要求;

十四、通过期货交易进行的洗钱行为;

十五、其他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有关交易管理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附件二:

期货市场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认定标准

为加强期货市场的一线监管,遏制过度投机,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期货市场平稳、规范、健康运行,交易所期货市场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认定标准(以下简称“认定标准”)如下:

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认定标准

(一) 实际控制是指行为人(包括个人、单位)对他人(包括个人、单位)期货账户具有管理、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等权限,从而对他人交易决策拥有决定权的行为或事实。

(二)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行为人对他人期货账户的交易具有实际控制关系:

1、行为人作为他人的控股股东,即行为人的出资额占他人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他人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2、行为人作为他人的开户授权人、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或者其他形式的委托代理人;

3、行为人作为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行为人与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一致的;

4、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配偶关系;

5、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关系,且对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6、行为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融资安排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对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7、行为人对两个或者多个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8、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报备工作要求

1、具有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实际控制他人期货账户或被他人实际控制)的开户人应通过期货公司会员主动申报相关信息,并填写《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申报表》。

2、具有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开户人在实际控制关系发生变更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期货公司会员向交易所主动申报相关信息的变更情况。

3、交易所对日常监控中发现的具有疑似实际控制关系且尚未申报的账户,将向开户人进行书面询问。

如相关开户人承认存在实际控制关系,应按照正常流程进行申报。如相关开户人否认存在实际控制关系,应提供相关材料,并签署《合规声明及承诺书》。交易所将对相关说明材料进行审核,对于事实清楚、理由充分,确不属于实际控制关系的,交易所将对相关账户进行正常管理;对于事实、理由不充分的,交易所将相关账户列入重点监控名单。   

4、非期货公司会员在申报情况及提供材料时,应直接向交易所上报。

5、对于具有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但不如实申报相关信息、隐瞒事实真相、故意回避等不协助报备工作的开户人,交易所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限制相关业务等措施。

6、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切实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积极配合相关开户人做好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报备工作,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相关开户人的失信行为。

 

附件三:

异常交易监控规定

 

尊敬的客户:

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正常秩序,2010年各期货交易所相继颁布了异常交易行为监控管理规定。

一、异常交易行为

各交易所分别定义了异常交易行为的种类和认定标准,主要的异常交易行为有:自成交、大额报撤单、频繁报撤单、日内过度交易、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持仓超限等。

二、异常交易处理措施

根据各交易所的异常交易监控规定和我公司的异常交易监控制度,我公司将针对客户的不同异常交易行为采取电话通知、发送异常交易警示函、关闭开仓交易权限、强行平仓等监管措施。

三、异常交易规定查询途径

各期货交易所关于异常交易监管的相关规定,可通过交易所网站查询: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发布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

上海期货交易所发布的《关于公布〈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暂行规定〉的通知》

郑州商品交易所发布的《关于发布实施〈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发布的《关于发布施行〈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我公司异常交易监控规定详见《期货经纪合同》“第八节 异常交易监控”部分。

                                                   (以上为华泰期货有限公司根据交易所文件整理)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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