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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07 11:24:45
类型:
业务动态
各尊敬的客户:
根据交易所相关通知,将对以下期货合约的保证金收取标准做出调整:
1、自2015年4月7日结算时起,黄金持仓总量(X)≤36万时,交易所保证金收取标准为6%,公司收取标准为11%;黄金持仓总量36万<X≤48万,交易所保证金收取标准为7%,公司收取标准为12%;黄金持仓总量X>48万,交易所保证金收取标准为10%,公司收取标准为15%。
2、自2015年4月10日结算时起,TA1506、FG1506、SR1507及以后合约交易所保证金收取标准由6%调整为5%;公司收取标准由10%下调为9%。
(临近交割月合约在交易所收取标准基础上保持上浮比例。同时敬请留意我公司网站每日交易提示。)
特此通知
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
201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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