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实体经济运行风险向金融领域传导,今年以来我国金融领域风险呈现出加速释放态势。据报道,2014年7月以来,广东省7家国有及股份制商业银行共发生9起“飞单”事件,涉及客户资金3.36亿元,引发至少10批群体性上访维权事件,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利益和金融机构声誉。同时,今年以来全国各地因私募基金、第三方理财、P2P兑付风险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也有增加态势。这些情况表明,在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同时,也要做好金融消费者投资风险教育,强调投资者风险自担,政府相关部门不能成为个体投资风险的最后买单人。
当前引发我国金融消费权益纠纷的情况主要有:
一是销售误导。在金融工具与产品销售过程中,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主观有意或无意夸大产品的收益特性,对风险提示不足,导致投资者产生误信,认为产品本身不具备风险。在金融实务中,如金融产品说明书对收益的宣传放在宣传资料的显著位置,而对风险的提示放在不显眼地方;客户经理着重向客户说明该系列产品历史收益丰厚不存在兑付风险,有意无意诱导客户相信下一期产品也能取得历史平均业绩;等等。
二是“飞单”行为。一些私募基金为吸收资金,允诺给予银行网点人员高额回扣,致使个别人失去应有的职业道德与操守,向银行客户宣传介绍私募基金产品,让客户相信该私募基金为银行发行或经过银行审查或银行担保,诱导客户购买。从已经发生的案例看,出现兑付风险后,有关人员往往先行离职,造成客户聚集银行网点维权。而从“飞单”发生情况看,除有关人员失去最基本的职业操守外,金融机构对网点经营及网点人员控制不力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三是刚性兑付。虽然金融机构在向投资者销售时,履行了全部告知义务,但出现风险事件后,一些金融机构为维护业务声誉对产品进行全额本息兑付,导致投资者产生路径依赖。事实上,刚性兑付也并非都是万恶之源,在某种程度上也可理解为金融机构支付的一笔营销费用,是建立在其维护良好声誉基础之上。但刚性兑付频繁发生,导致部分投资者失去基本风险承担意识,在出现兑付风险事件后往往采取群体性事件等过激行为,逼迫金融机构就范。
四是惯性思维。我国相当多金融消费者缺乏金融知识,不能承担风险,并不是法律法规所认定的合格投资者范围,将从金融机构购买金融投资产品认定为是国家向其出售的保本保收益产品,推定一旦出现风险相关金融机构理应承担全部风险损失。其他虽然涉及非正规金融领域或涉及民间融资,但出风险后认定政府不会不管,因而在政府门口聚集,并向政府施加压力。
金融业务管理与控制存在薄弱环节容易诱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纠纷。金融消费不同于普通商品。在普通商品消费领域,消费者对产品本身有具体形象认识,对其功能有大致了解,且产品说明书简单明了,售后服务到位,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情况较好;即使产生纠纷,也相对容易找到适用法律法规条款或相关机构解决。而在金融消费领域,金融工具与产品具有复杂特性,以及本身带有的风险属性,往往为消费者知识所不及,且金融消费合同条款专业术语较多,营销环节销售易产生误导但较难留下明显证据或痕迹,在发生到期收益不及预期或出现本金损失时,往往会诱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纠纷。这种情况的发生,金融业务管理与控制存在薄弱环节不无关系,包括业务规范性、业务过程控制、业务结果监测与预警以及信息透明情况等。
投资者风险自担意识薄弱易诱发金融消费者群体性事件。我国投资者金融风险意识与金融知识普及程度与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规模与速度不相适应。主要表现在投资者金融知识普遍较为欠缺,难以理性分析与决策;收益与风险配比意识不强,易受高收益诱惑,对风险关注不足;投机性较强,存在博傻意识;契约精神缺失,风险自担能力薄弱,易采取过激行为。从已经发生的金融群体性事件分析,一些事件过错在金融机构,但相当部分群体性事件责任在投资者自身。如相信一些私募基金、第三方理财机构编造的财富幻想而轻易出手;受到年利20%甚至以上高利的诱惑投资于非法P2P网络贷款平台;过于相信产品销售的正规金融渠道,对中介机构的分析报告与风险提示漠不关心;签署买卖合同时过于随意,往往忽略了合同关于卖方对免责条款的提示;轻信他人将自身账户交由他人(包括银行客户经理)操作,甚至合同也代为签署;等等。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导致投资损失,那么理应由投资者承担主要责任。
为防范金融领域群体性风险事件,在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同时,也必须要加强投资者风险教育。目前,“一行三会”均已经成立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部门,将有助于解决当前金融领域多发的金融消费权益纠纷。但与国外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受到立法支持不同,我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还在摸索阶段,也没有相关立法或政策工具支持。可见,在我国保护金融消费权益,仍是任重而道远。尽管如此,加强投资者风险教育仍有可为空间。
一是加强金融知识普及。借助遍布城乡的金融机构网络和互联网,加强金融知识普及,宣传打击非法金融活动。
二是强调投资者风险自担。金融管理部门与地方政府需要明确维稳底线,若已经明确界定为投资者责任,则明示金融机构不承担任何损失赔偿责任。
三是做好现身说法。通过政府强大的宣传网络,将一些案例通过适当方式向普通大众宣传,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
四是从源头控制风险。金融管理部门与地方政府加强非法金融活动源头控制与排查,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给犯罪分子以高压威慑。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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