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居民时常反映居民消费价格(CPI)涨幅与自身感受不一致,除却种种客观因素,一个重要原因是房价涨幅远超CPI涨幅,甚至与后者背离。 以2009年为例,国土部数据显示,房价同比上涨25.1%,部分重点城市房价涨幅甚至超过50%。而当年的CPI为同比下降0.7%。从理顺房价与物价关系方面考虑,我国应适当把房价纳入CPI统计,此举有助于更加“精确”地调控价格水平,更好地改善民生,减少经济指标“冲突”带来的宏观调控难度。 尽管统计部门多次强调,购房属于投资行为,所以,房价不宜计入CPI统计。但是,房价与民生息息相关,抛开房价谈物价,往往难以被接受。从国际经验来看,房价与物价经常体现为相互影响、相互推动的关系,前者尤其与CPI中的居住类价格密切相关,进而房价应保持与整个消费价格的大体一致。然而,在房价明显上涨时,我国CPI往往不会同步变化,甚至CPI中的居住类价格也与之背道而驰。国家统计局数据表明,2005年至2009年,我国CPI中的居住类价格分别同比上涨5.4%、4.6%、4.5%、5.5%和-3.6%,其中,涨幅最高的年份分别为2008年和2005年,事实上,这两年却是我国房价上涨压力较小的年份。 转自中国证券报 (010) www.99qh.com 05/05<本文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