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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经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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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4 15:2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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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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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华泰期货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期货交易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节 合同订立前的说明、告知义务

 

第一条 在签署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了《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及《客户须知》,并充分揭示了期货交易的风险。乙方已仔细阅读、了解并理解了上述文件的内容。

第二条 乙方应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所有条款,特别是有关甲方的免责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

第三条 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委托甲方从事期货交易,保证所提供的证件及资料具有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乙方声明并保证不具有下列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三)中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四)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五)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文件的单位或个人;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如果以上声明部分或全部不真实,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甲方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期货交易所规定对乙方进行期货合约交易与期权合约交易适当性评估,乙方有义务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证明材料,通过甲方评估后方能进行期货合约交易或期权合约交易。乙方参与交易后不能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货交易结果。

第四条 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回访等工作,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身份证明文件过期、身份信息发生变更、不完善或不符合法律法规的,乙方有义务及时向甲方提供新的相关材料或根据甲方要求进行更新完善。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开新仓和出金指令,并有权进一步关闭乙方的交易权限。乙方在开户资料中提供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时,也应及时向甲方更新,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乙方承诺申请开立的账户用途合法,不得从事洗钱、非法集资、非法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将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用于非法期货活动。甲方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及其他反洗钱义务时,乙方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六条 甲方应当在营业场所备置期货交易法律法规、各期货交易所规则、甲方业务规则等相关文件,公开甲方从业人员名册及从业人员资格证明等资料供乙方查阅。乙方可以向甲方询问上述规则的含义,对于乙方的询问甲方应当详细解释。

 

第二节 委托

 

第七条 乙方委托甲方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甲方接受乙方委托,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

甲方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则执行乙方交易指令,乙方应当对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乙方所选择的代理人(包括开户代理人、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代理人在乙方授权范围内所做出的任何行为均代表乙方行为,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第九条 乙方如变更代理人,应当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确认。乙方是机构客户的,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应当在变更通知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如有)。

 

第三节 保证金及其管理

 

第十条 甲方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期货保证金账户,代管乙方交存的保证金。乙方可以通过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的网站(www.cfmmc.com或www.cfmmc.cn)查询甲方的期货保证金账户。

第十一条 乙方的出入金通过其在甲方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期货结算账户与甲方在同一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以同行转账的形式办理。乙方的出入金方式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及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金结算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乙方应当保证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进行说明,必要时可以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证明。

乙方对其所做的说明及提供的证明文件负有保证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乙方交存的保证金属于乙方所有,除下列可划转的情形外,甲方不得挪用乙方保证金:

(一)依照乙方的指示支付可用资金;

(二)为乙方交存保证金;

(三)为乙方交存权利金;

(四)为乙方支付交割货款或者乙方未履约情况下的违约金;

(五)乙方应当支付的手续费、税款及其他费用;

(六)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乙方可以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则以标准仓单、国债等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甲方应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则的要求代为办理。

第十五条 甲方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结算机构的规定以及市场情况,或者甲方认为有必要时自行调整保证金比例。甲方调整保证金比例时,以甲方发出的调整保证金公告或者通知为准。

第十六条 甲方认为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风险较大时或根据甲方反洗钱管理要求的规定,有权对乙方单独提高保证金比例或者拒绝乙方开仓,而无需征得乙方同意。在此种情形下,提高保证金或者拒绝乙方开仓的通知单独对乙方发出。 

第十七条 乙方承诺在进行资金划转前已核准和确认账号资金及交易情况。甲方接收到乙方的划转资金指令时,均视为乙方对以往的全部交易和资金情况表示确认,无任何异议。凡乙方划拨进入甲方期货保证金账户的资金,均视为乙方同意其作为期货保证金使用。

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资金调拨指令,包括乙方的保证金是否充足、指令内容是否齐全和明确、是否违反有关法规和期货交易所规则、是否存在洗钱嫌疑、是否正在被司法机关或监管部门调查等,以确定乙方指令的有效性。当确定乙方的指令为无效指令时,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指令。

第十八条 甲方应当对乙方期货账户的有关信息保密,但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为保障乙方保证金的安全,乙方同意甲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要求,向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报送乙方与保证金安全存管相关的信息。

 

第四节 交易指令的类型及下达

 

第十九条 乙方可以通过电子方式、电话、书面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向甲方下达交易指令。乙方下达的交易指令类型应当符合各期货交易所及甲方的相关规定。

乙方通过电子方式下达期货交易指令,是指乙方使用甲方发布的交易系统、交易接口或语音电话自助委托系统通过计算机网络(包括互联网、局域网络等)、手机交易终端或通讯网络向甲方下达交易指令,进行期货交易的交易方式,简称电子交易。

第二十条 乙方进行电子交易的,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以自己的交易账号(即资金账号)、交易所交易编码、交易密码等下达交易指令。甲方除密码检验安全机制外还可提供安全证书等加密措施,乙方可根据需要向甲方申请使用。

由于电子交易系统存在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的可能性,由此可能导致交易系统故障,使交易无法进行及行情信息出现错误或延迟。乙方应当注意防止用于电子交易的计算机或手机终端感染病毒,以免被恶意程序窃取密码,并加强账号和密码的保护,做到不使用简单密码,定期修改密码,输入密码时防止他人偷看,不对他人泄露密码。

第二十一条 乙方进行电子交易的,甲方交易服务器内的委托记录将作为甲乙双方核查交易指令合法、有效的证明。乙方同意,甲方交易服务器内的交易记录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由于电子交易系统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存在中断的可能性,为保证乙方交易的正常进行,甲方为乙方提供备用下单通道,当乙方不能正常进行电子交易时,可改作电话方式或书面方式下单。

第二十三条 乙方如使用电话等方式向甲方下达交易指令必须与甲方另行签署针对电话委托的补充协议,并按照补充协议中的约定拨打甲方指定电话,通过甲方的身份识别后方可下达电话交易指令。

以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甲方有权进行同步录音保留原始交易指令记录。乙方同意,甲方的录音记录作为甲乙双方核查交易指令合法、有效的证明,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乙方以书面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交易指令单的填写应完整、准确、清晰,并由乙方或者乙方指令下达人签字(及/或盖章),并与乙方开户时预留印鉴相符。

第二十五条 甲方通过开户回执、开户通知书或双方约定的形式通知乙方客户账号、交易系统和行情系统的下载安装方式以及初始交易密码、初始资金密码、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用户名和初始密码、行情系统用户名和初始密码等信息。乙方应在初次入金前更改初始交易密码、初始资金密码等密码,只要完成入金手续,甲方视乙方已修改上述密码。

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自己的各类密码,应尽量避免使用证件上相关资料作为使用密码。因乙方未能妥善保管上述密码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通过密码验证或身份验证的交易指令(包含以上所述电子方式、书面方式及电话方式)视同乙方或乙方授权发出的指令,由于密码、身份验证信息泄露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节 交易指令的执行与错单处理

 

第二十六条 乙方下达的期货合约交易指令应当包括乙方账号(或交易编码)、品种、合约、数量、买卖方向、价格、开平仓方向等内容;期权合约交易指令应当包括乙方账号(或交易编码)、交易方向、品种、数量、合约月份及年份、合约标的物、开平仓方向、行权价格、期权类型、权利金、行权或放弃行权等内容。

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交易指令,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是否充足,指令内容是否明确,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期货交易规则和甲方业务规则等,以确定指令的有效性。当确定乙方的指令为无效指令时,甲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的指令。

乙方委托成交与否以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成交即时回报与口头答复均仅供参考。甲方对根据乙方委托而完成的交易所引起的后果不负任何责任。

第二十七条 乙方在发出交易指令后,可以在指令全部成交之前向甲方要求撤回或者修改指令。但如果该指令已经在期货交易所全部或部分成交的,乙方则应当承担交易结果。

第二十八条 由于市场原因或者其他非甲方所能预见、避免或控制的原因导致乙方交易指令全部或者部分无法成交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交易过程中,乙方对交易结果及相关事项向甲方提出异议的,甲方应当及时核实。为避免损失的可能发生或者扩大,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异议后,可以将发生异议的持仓合约进行平仓或者重新执行乙方的交易指令;在上述交易完成后,甲方再根据相关的指令记录和交易记录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由此发生的损失由有过错一方承担。

甲方错误执行乙方交易指令,除乙方认可的以外,交易结果由甲方承担。具体而言,若交易数量发生错误的,多于指令数量的部分由甲方承担,少于指令数量的部分,由甲方补足或者赔偿直接损失;若交易价格超出乙方指令价位范围的,交易差价损失或者交易结果由甲方承担。

 

第六节 通知与确认

(重点章节,请务必仔细阅读理解)


第三十条 甲方对乙方的期货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只要乙方在该交易日有交易、有持仓或者有出入金的,甲方均应在当日结算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乙方发出显示其账户权益状况和成交结果的交易结算报告。

乙方同意在没有交易、持仓及出入金时,甲方可以不对乙方发出交易结算报告,除非乙方特别要求。

第三十一条 为确保甲方能够履行通知义务,乙方及时了解自己账户的交易情况,双方同意利用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作为甲方向乙方发送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的主要通知方式。

甲方应在每日结算以后,及时将乙方账户的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强行平仓通知、公司保证金调整等文件发送到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文件发送至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即视为甲方已履行通知义务。乙方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接收甲方发出的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强行平仓通知、公司保证金标准等文件。

第三十二条 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的网址为www.cfmmc.com或www.cfmmc.cn,乙方可通过该网址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

乙方应遵照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的有关规定,及时修改初始密码。乙方有义务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查询交易、盈亏、资金、持仓、权益等账户资料及各类重要通知。乙方不得以未登录、不知情为由,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包括但不限于追加保证金、自行减仓等在内的风控义务。

第三十三条 由于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只保存最近6个月的交易者交易结算信息;在乙方销户以后,查询系统也会相应取消对乙方的查询服务,因此,乙方应及时将接收到的结算报告或通知书打印或者下载保存。

第三十四条 由于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与甲方采用的交易结算系统不同,甲方着重提示乙方应注意二者在格式、公式、概念上的区别,以免对交易账户的状况产生误解,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甲方交易结算报告采用逐日盯市方式计算盈亏,查询系统则提供两种方式:逐日盯市和逐笔对冲。

第三十五条 除采用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作为主要通知方式外,甲方可根据需要(而非必须)采用以下辅助通知方式的一种或多种按乙方在《开户申请表》预留的联系方式,向其发送每日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强行平仓通知、单独调整保证金通知、各类风险提示文件、手续费调整通知与异常交易监控相关的通知或监管决定等文件:

(一)甲方为乙方提供的交易系统;    (二)电话通知;

(三)手机短信;                               (四)乙方电子邮箱;

辅助通知以甲方的发送记录为准。甲方未采取上述辅助方式进行通知,或乙方因某种原因无法收到或者没有收到以辅助方式进行的通知,乙方仍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包括但不限于追加保证金、自行减仓等在内的合同义务。

乙方保证开户时所留存的相关联系方式正确,并且在出现变更时及时到甲方营业场所进行信息变更,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六条 甲方可以采用公司网站公告、营业场所公告、甲方为乙方提供的交易系统终端等任意一种方式向乙方公示交易所或公司交易规则变更、保证金调整、手续费变更、出入金时间调整、行权和弃权时间调整、期权到期日风险提示等通知。

第三十七条 甲方或者乙方要求变更本节通知方式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对方确认后方可生效。否则,由变更造成的通知延误或者损失均由变更方负责。

第三十八条 乙方有义务随时关注自己的交易结果并妥善处理持仓,如果乙方因某种原因无法收到或者没有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应于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三十分钟向甲方提出,否则,视同乙方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乙方提出未收到交易结算报告的,甲方应及时补发。

乙方在交易日开市前三十分钟未对前日交易结算报告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对交易结算报告所记载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权益、保证金占用、手续费、盈亏、可用资金、风险度、市值权益等)的确认。异议应由乙方本人或其授权的结算单确认人以书面方式(传真或当面提交)向甲方提出,甲方应当及时处理所收到的书面异议。在异议未能解决前,乙方应暂停开新仓,如开新仓则视为乙方对之前所有交易结果的确认。

第三十九条 乙方对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确认,视为乙方对该日及该日之前所有持仓和交易结算结果、资金存取的确认。

第四十条 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交易结算报告的记载事项出现与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不符的,乙方的确认不改变乙方的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对于不符事项,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原始财务凭证及交易凭证另行确认。

第四十一条 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以约定方式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的,甲方应当根据原始指令记录和交易记录及时核实。当对与交易结果有直接关联的事项发生异议时,为避免损失的可能发生或者扩大,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异议时,可以将发生异议的持仓合约进行平仓或者重新执行乙方的交易指令;在上述交易完成后,甲方再根据相关的指令记录和交易记录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由此发生的损失由有过错一方承担。

第四十二条 交易结果不符合乙方的交易指令,甲方有过错的,除乙方认可外,甲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重新执行乙方交易指令,或者根据乙方的意愿采取其他合理的解决办法,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七节 风险控制

(重点章节,请务必仔细阅读理解)


第四十三条 乙方在下达新的交易指令前以及在其持仓过程中,应当随时关注自己的持仓、保证金和权益变化情况,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

乙方参与连续交易的,应当关注并合理控制连续交易时段的交易风险。

第四十四条 甲方通过统一计算乙方期货账户内期货和期权未平仓合约的风险度,以及市值权益与持仓保证金(即,根据乙方在甲方处适用的保证金比例计算的持仓保证金占用,下同)的差额,来计算乙方期货交易的风险。风险度的计算方法为:风险度=持仓保证金÷客户权益×100%。为避免疑义,当乙方持有期权合约时,乙方需关注市值权益与持仓保证金的差额。市值权益、持仓保证金的金额将在当日结算报告中载明,但当日结算报告中不会显示市值权益与持仓保证金的差额,为此,乙方在此明确同意,其应当并且将自行关注市值权益与持仓保证金的差额,甲方没有义务通知乙方市值权益是否低于持仓保证金,以及市值权益与持仓保证金的差额。(应当注意不同期权品种的保证金和权益计算方式可能不同)

第四十五条 乙方理解并同意,只有乙方交存并已经实际到达甲方期货保证金账户的资金才能被计入乙方的客户权益(在途资金不能被计入乙方的客户权益)。

甲方对乙方在不同期货交易所的未平仓合约统一计算风险。

甲方认为乙方持仓按照期货交易所及甲方相关要求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影响合约价格的不确定因素明显增加、合约价格大幅波动等,具体以甲方的合理判断为准),为防止乙方风险进一步扩大,甲方可以对乙方行使以下风险控制权利:

(一)代表乙方进行询价;

(二)对乙方委托单进行撤销;

(三)限制乙方出入金;

(四)限制乙方交易权限;

(五)提高乙方保证金比例。

第四十六条 如当日结算后,乙方账户风险度达到或高于100%,甲方通过当日结算报告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如当日结算后,市值权益小于持仓保证金,甲方有权(但无义务)通过当日结算报告或本合同第三十五条约定的任何一种辅助通知方式(具体采用何种通知方式由甲方自行决定)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乙方应当根据通知,有义务在下一交易日集合竞价开始前及时追加足额保证金或者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使风险度低于100%,并且市值权益大于或等于持仓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随时(包括但不限于集合竞价、连续竞价过程)对乙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风险度低于100%,并且市值权益大于或等于持仓保证金。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手续费以及由此发生的全部损失(包括穿仓损失、利息(按乙方未归还穿仓金额的年息6%计算)、甲方向乙方追讨穿仓损失的成本(律师费、交通费用、诉讼费用等))。

第四十七条 在交易过程中,乙方账户风险度达到或高于100%时,或者市值权益小于持仓保证金时,乙方必须立即补足保证金或立即采取有效减仓措施,以使乙方风险度低于100%,并且市值权益大于或等于持仓保证金,不得以“不在场、不知情、甲方未通知”等为由放弃风险处置义务、拖延风险处置时间。否则,甲方有权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对乙方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进行强行平仓,直至乙方风险度低于100%,并且市值权益大于或等于持仓保证金。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包括穿仓损失、利息(按乙方未归还穿仓金额的年息6%计算)、甲方向乙方追讨穿仓损失的成本(律师费、交通费用、诉讼费用等))。乙方在此明确同意,在交易过程中,乙方应当并且将随时关注市值权益与持仓保证金的差额,甲方没有义务通知乙方市值权益是否低于持仓保证金,以及市值权益与持仓保证金的差额。

第四十八条 在集合竞价、连续竞价过程中,若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或监管要求拟进行强行平仓的,如乙方此时已自挂平仓委托单,导致甲方强行平仓指令无法进入交易系统的,则甲方有权撤销乙方委托(无论乙方是以何种价格自挂平仓委托单),再进行强行平仓。若甲方仅对乙方自挂平仓委托单中的部分合约进行了强行平仓,对于甲方撤销的乙方自挂平仓委托单中的其他合约,甲方可以(但无义务)按照乙方自挂平仓委托单中的价格为乙方重新挂单,对此乙方予以认可,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如有)。

第四十九条 乙方追加的资金在途(即未到达甲方指定账户)或乙方资金来源未确定合法性的,该追加资金无效,甲方有权不予认可,并有权根据本合同之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手段,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包括穿仓损失、利息(按乙方未归还穿仓金额的年息6%计算)、甲方向乙方追讨穿仓损失的成本(律师费、交通费用、诉讼费用等))。

第五十条 在期货交易所限仓的情况下,当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数量超过限仓规定时,甲方有权不经乙方同意按照期货交易所的限仓规定对其超量部分强行平仓。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

第五十一条 在期货交易所或结算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甲方对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未经乙方同意按照期货交易所或结算机构的要求和甲方相关规则对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

第五十二条 当甲方依法或者依约定强行平仓时,乙方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其他税费及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损失(包括穿仓损失、利息(按乙方未归还穿仓金额的年息6%计算)、甲方向乙方追讨穿仓损失的成本(律师费、交通费用、诉讼费用等))和其他结果。

第五十三条 在依法或依约定对乙方的未平仓合约执行强制平仓操作时,甲方有权自行选择平仓时机、价位、品种、数量。乙方同意不以强行平仓的时机未能选择最佳价位和数量等为由向甲方主张权益。

第五十四条 甲方强行平仓不符合法定或者约定条件并有过错的,除乙方认可外或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恢复被强行平仓的头寸,或者根据乙方的意愿采取其他合理的解决办法,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五十五条 甲方在执行强行平仓过程中,由于乙方操作引起的过量平仓、影响平仓指令无法顺利执行等损失由乙方承担。由于市场原因导致甲方无法采取强行平仓措施产生的损失(包括穿仓损失、利息(按乙方未归还穿仓金额的年息6%计算)、甲方向乙方追讨穿仓损失的成本(律师费、交通费用、诉讼费用等))由乙方承担。

第五十六条 甲方在采取本节规定的强行平仓措施后,应当在事后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乙方。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限制乙方期货账户全部或部分权限,包括但不限于关闭开仓权限、出入金权限等,且不承担责任:

(一)乙方提供的资料、证件失效或严重失实的;

(二)甲方认定乙方资金来源不合法,或乙方违反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的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

(三)乙方有严重损害甲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四)乙方发生符合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认定标准的异常交易行为或其他违规交易行为的;

(五)乙方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

(六)乙方未经甲方允许,私自接入外部交易终端;

(七)乙方账户符合监管部门认定的休眠账户标准的;

(八)甲方应监管部门要求或者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期货交易所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节 异常交易监控


第五十八条 乙方在交易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各交易所的异常交易监控规定,乙方所有的交易指令均须符合交易所关于异常交易监控规定的合规要求。当乙方交易被期货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行为,导致甲方或期货交易所对乙方账户采取相应措施的,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结果。

第五十九条 当乙方存在对他人(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法人、特殊法人)期货账户或他人(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法人、特殊法人)对乙方期货账户具有管理、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等权限,从而对交易决策拥有决定权的行为或事实情形的,乙方应主动向甲方陈述,并配合甲方根据期货交易所等机构的要求进行实际控制关系的申报及采取相应措施。如未主动申报,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结果。

第六十条 乙方进行程序化交易的,应当主动通过甲方向期货交易所申报。如未主动申报,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结果。

第六十一条 如果监管政策、交易规则或甲方的异常交易监控措施发生变动,乙方可至监管部门网站、交易所网站、甲方公司网站或营业场所现场公示栏了解最新信息,甲方将按最新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制度执行异常交易行为处理措施。

 

第九节 交割、行权、套期保值和套利

 

第六十二条 在期货合约交易中乙方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有关交割月份平仓和交割的相关要求进行平仓、现金交割、实物交割。

第六十三条 乙方进行或申请交割的,交割按照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乙方参与交割不符合期货交易所或甲方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甲方有权不接受乙方的交割申请或对乙方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结果由乙方承担。

第六十四条 交割通知、交割货款的交收、实物交付及交割违约的处理办法,依照相关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交割业务规则执行。

第六十五条 在期权合约交易中,乙方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及甲方的业务规则进行平仓和行权(履约)。对于符合行权条件的期权,在买方提出行权时或按交易规则应进行行权的,乙方作为卖方有义务履行。

第六十六条 乙方作为期权买方,若不同意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则自动行权,需在期权到期日当天平仓或申报弃权。否则,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后果。

第六十七条 乙方作为期权买方申请行权或按照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应进行行权的,应按甲方的要求提前在期货账户准备行权所需的足额可用资金(包括行权手续费和相应期货合约持仓的交易保证金等),并通过甲方向期货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甲方审核乙方是否符合行权条件,在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甲方有权决定是否向期货交易所申报乙方符合行权条件的行权申请。甲方为乙方申报行权申请,有权冻结乙方行权所需的资金,乙方同意,当乙方行权所需的资金不足时,甲方有权代乙方选择行权的合约和行权的数量,只要甲方选择行权的合约和行权的数量在当时的市场条件下属于合理的范围,乙方同意不以处置的时机未能选择最佳合约和数量为由向甲方主张权益。对因乙方资金不足、持仓超限等原因造成行权失败的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依照规定行权或履约后,若出现保证金不足、持仓超限等情况的,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及时补足资金或者自行平仓,否则甲方将对乙方实施强行平仓。乙方应承担由此可能被强行平仓的后果。

第六十八条 甲方不主动向乙方同一交易编码下的双向期权持仓进行对冲;甲方不主动向乙方同一交易编码下行权后的双向期货持仓申请对冲平仓;甲方不主动向乙方同一交易编码下履约后的双向期货持仓进行对冲平仓。

第六十九条 行权通知、卖方履约的相关处理办法依照相关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业务规则执行。

第七十条 乙方若申请套期保值或套利头寸,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文件或者证明,并对相应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乙方应遵守并按照期货交易所对套期保值或套利头寸的使用规定进行交易。甲方应当协助乙方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则申请套期保值头寸或套利头寸。套期保值头寸或套利头寸的确定以期货交易所批准的为准。

 

第十节 信息、培训与咨询

    

第七十一条 甲方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或者网站向乙方提供国内期货市场行情、信息及与交易相关的服务。

甲方提供的任何关于市场的分析和信息仅供乙方参考,不构成对乙方下达指令的指示、诱导或者暗示。

乙方应当对自己的交易行为负责,不能以根据甲方的分析或者信息入市为理由,要求甲方对其交易亏损承担责任。

第七十二条 甲方可以以举办讲座、发放资料及其他方式向乙方提供期货交易知识和交易技术的培训服务。乙方有权向甲方咨询有关期货交易的事项,甲方应予以解释。

第七十三条 乙方应当及时了解期货监管部门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法律、法规和规则,并可要求甲方对上述内容进行说明。

第七十四条 乙方有权查询自己的交易记录,有权了解自己的账户情况,甲方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第七十五条 有关甲方期货从业人员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www.cfachina.org)的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公示数据库进行查询。甲方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提供必要的设备,以便乙方登录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公示信息。

 

第十一节 费用

    

第七十六条 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期货合约交易、交割和期权合约交易、行权(履约)的手续费。手续费的收取标准按照双方约定标准执行。

甲方有权根据监管政策、交易规则变化等新情况,采用本合同第三十六条约定的任一通知方式向乙方告知手续费新标准。如乙方未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视为乙方同意接受甲方通知的手续费标准。

尽管有本条第二款的约定,在新品种上市前或若期货交易所调整费率,甲方将按照本合同第三十六条约定的任一通知方式通知乙方新品种或调整品种的手续费率收取标准。如乙方未在前述手续费率生效的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确认前提出异议,视为认可甲方调整后的手续费收取标准。

第七十七条 乙方应当支付甲方向期货交易所、结算机构代付的各项费用及税款。

 

第十二节 合同生效与变更

    

第七十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署(乙方为自然人的,以纸质方式签署的,由乙方本人签字,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的,由乙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以及甲方相关要求签署;乙方为机构的,由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乙方公章,但若乙方为境外机构,可仅由乙方授权代表签字)后成立 ,于甲方批准乙方的开户申请且乙方开户资金汇入甲方账户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九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期货交易所规则发生变化,甲方有权依照上述变化直接变更本合同与此相关部分的条款,变更或补充条款优先适用。

根据上述情况的变化,甲方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的变更或补充,以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或在甲方营业场所、网站公告等方式向乙方发出,无须另行或补充签订合同。

第八十条 除本合同第七十九条所述情况外,如需变更或者补充本合同,本合同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变更或补充的内容由甲方在营业场所、公司网站公告,甲方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乙方查看公告,若乙方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不提出书面异议,视为乙方同意公告内容。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并优先适用。

第八十一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未列明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规则、甲方相关业务规则以及期货交易惯例处理。

 

第十三节 合同终止与账户清算

    

第八十二条 甲乙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合同的解除对已发生的交易无溯及力。

第八十三条 甲方向乙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五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未在此期间内自行妥善处理持仓及资金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新单交易指令及资金调拨指令,乙方应对其账户清算的费用、清算后的债务余额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负全部责任。

第八十四条 乙方可以通过撤销账户的方式终止本合同。但在下列情况下,乙方不得撤销账户:

(一)乙方账户上持有未平仓合约或存在交割、行权(履约)遗留问题尚未解决;

(二)乙方与甲方有未清偿的债权、债务关系;

(三)乙方与甲方有交易纠纷尚未解决的。

乙方撤销账户终止本合同的,应当办理销户手续。

第八十五条 甲方因故不能从事期货业务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妥善处理乙方的持仓和保证金。经乙方同意,甲方应将乙方持仓和保证金转移至其他期货公司,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如乙方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或者因突发事故丧失处理账户的行为能力的,需由法定监护人或者继承人持相关证明文件办理账户处置相关手续。


第十四节 免责条款

    

第八十六条 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当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八十七条 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期货交易所规则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导致乙方所承担的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八条 由于通讯系统繁忙、中断,计算机交易系统故障,网络及信息系统故障,电力中断等原因导致指令传达、执行或行情出现延迟、中断、停顿或数据错误,甲方没有过错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九条 由于互联网上黑客攻击、非法登录等风险的发生,或者用于网上交易的计算机或移动终端感染木马、病毒等,从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九十条 由于乙方计算机设备、移动终端、软件系统与甲方提供的交易结算系统不相匹配导致乙方交易失败,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九十一条 乙方进行网上交易,应使用甲方提供的或者从甲方网站上下载的软件或手机APP。甲方建议乙方升级软件、手机APP时,乙方应及时予以升级。乙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手机APP或者未及时升级软件、手机APP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五节 争议解决

    

第九十二条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违约与侵权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广东中证投资者服务与纠纷调解中心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也可以直接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甲乙双方协商按下列选择提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注:请在选项前□内打√,在非选项前□内打×):

□ 提请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 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节 其他

 

第九十三条 甲方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时办理乙方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交易者查询系统的相关事宜。

第九十四条 本合同所称“期货交易所”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进行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

第九十五条 甲乙双方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以及相关附件,其权利义务只涉及甲乙双方。乙方不得利用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以甲方工作人员的身份活动,通过网上交易或其他形式开展期货经纪业务或其他活动。若因乙方过错而使甲方遭受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客户须知》、《开户申请表》、《术语定义》、《手续费收取标准》及甲乙双方在期货经纪业务存续过程中所签署的其他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乙方承诺三份合同签署一致。

本合同除在所列各空白处填写资料外,双方如有其它约定,均须另行签订补充或修改协议,不得在本合同上直接加注。任何在本合同上自行添加的条款或对条款的修改均属无效,不具法律约束力。

 

甲方(期货公司名称):华泰期货有限公司       乙方:                         

授权签字:                                                      授权签字(机构):               

(盖章)                                                          (机构加盖公章) 

签署日期:      日                                      签署日期:     



附件一

术语定义

(按照拼音顺序排列)

1. 持仓指客户开仓后尚没有平仓的期货合约、期权合约。

2. 交割指合约到期时,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合约所载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或者按照规定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3. 交易指令指客户下达给期货公司的指令,期货合约交易指令一般包括乙方账号(或交易编码)、品种、合约、数量、买卖方向、价格、开平仓方向等内容;期权合约交易指令一般包括乙方账号(或交易编码)、交易方向、品种、数量、合约月份及年份、合约标的物、开平仓方向、行权价格、期权类型、权利金、行权或放弃行权等内容。

4. 结算指根据期货交易所公布的结算价格对买卖双方的交易结果进行的资金清算和划转。

5. 结算账户指客户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的用于期货交易出入金的银行账户。

6. 开仓指客户新买入或新卖出一定数量的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

7. 连续交易指除日盘之外由期货交易所规定交易时间的交易,开展连续交易的期货合约由期货交易所另行规定。连续交易的交易日指从前一个工作日的连续交易开始至当天日盘结束。

8. 平仓指期货客户买入或者卖出与其所持合约的品种、数量和交割月份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合约,了结期货交易的行为。

9. 期货保证金指客户按照规定标准交纳的资金或者提交的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标准仓单、国债等有价证券,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

10. 期货保证金账户指期货公司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的用于存放和管理客户保证金的专用存管账户,包括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所在地开立的用于与期货交易所办理期货业务资金往来的专用资金账户。

11. 期货交易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12. 期权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本合同所称的期权合约标的物为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期货合约。

13. 期权合约类型按照买方在行权时买卖期货合约权利的不同,分为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

看涨期权(又称买权),是指期权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行权价格买入合约标的的期权合约。

看跌期权(又称卖权),是指期权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行权价格卖出合约标的的期权合约。

14. 期权合约根据期权合约行权价格与标的期货合约价格之间的关系,分为平值期权、实值期权和虚值期权。

平值期权是指期权的行权价格等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的状态。

实值期权是指看涨期权的行权价格低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或者看跌期权的行权价格高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的状态。

虚值期权是指是指看涨期权的行权价格高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或者看跌期权的行权价格低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

15. 期权到期日,是指期权合约买方能够行使权利的最后交易日。

16. 权利金,是指期权合约的市场价格,期权买方将权利金支付给期权卖方,以此获得期权合约所赋予的权利。

17. 强行平仓指按照有关规定对会员或客户的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其目的是控制期货交易风险。强行平仓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期货交易所对会员持仓实行的强行平仓;二是期货公司对其客户持仓实行的强行平仓。

18. 权益指客户期货账户中的资产总额,包括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以及未被合约占用的可用资金。

19. 市值权益=权益+期权市值

期权市值=多头期权市值-空头期权市值 =∑(合约最新价(或结算价)×合约乘数×买方期权合约持仓数量)-∑(合约最新价(或 结算价)×合约乘数×卖方期权合约持仓数量)

20. 日盘指期货交易所规定的相关期货合约在日间进行交易的时间。

21. 手续费指买卖期货合约、期权合约及期货合约交割、期权合约行权(履约)所支付的费用。

22. 套利是指利用相关市场或相关合约之间的价差变化,在相关市场或相关合约上进行交易方向相反的交易,以期价差发生有利变化时同时将持有头寸平仓而获利的交易行为。

23. 套期保值指为了规避现货价格波动的风险,在期货市场上买进或卖出与现货商品或资产相同或相关、数量相等或相当、方向相反、月份相同或相近的期货合约,从而在期货和现货两个市场之间建立盈亏冲抵机制,以规避价格波动风险的一种交易方式。

24. 行权,是指期权买方按照规定行使权利,以行权价格买入或者卖出标的物,或者按照规定的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以了结期权持仓的方式。行权方式,分为美式、欧式以及期货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美式期权的买方在合约到期日及其之前任一交易日均可行使权利;欧式期权的买方只能在合约到期日当天行使权利。

放弃,是指期权合约到期,买方不行使权利以了结期权持仓的方式。

25. 行权价格,是指期权合约规定的、在期权买方行权时合约标的的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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